呼唤投保人和受益人警醒-----!!!
王文钧 2001年5月17日
【全文】
呼唤投保人和受益人警醒-----!!!
美国友邦保险合同条款中存在与我国法律冲突之处(合同应属无效)
王文钧 2001年5月17日
我太太去年九月给我买了一份美国友邦的人身保险,称作“友邦年年红六十周岁两全保险(分红型)”,听说保险公司去我太太所在单位推销,很多人都买了。
我作为被保险人,对保险并不具备相关的知识,面对一本40页的合同,粗略地看了一边,便在保险单上签了字。
今年4月我太太带回家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份合同,说要为自己买一份保险。我把这份叫作“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合同与上述美国友邦的合同条款进行了比较,真是‘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呀!
我发现美国友邦的保险合同的条款不禁又臭又长,而且其中的关键部分的条款存在与我国法律相冲突之处,仅此一处,将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同时,受益人或者索赔申请人将难以合法地取得赔偿金。有问题的条款是:‘第十一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的第(2)项,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第二十四条 索赔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以下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属人大立法)第
十二条:“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的规定,上述合同第
二十四条的第(2)项,是无理要求,是不合法的,也不符合逻辑,想一下,你去办理户籍注销证明的话,人家公安机关能不收回身份证吗?
我开始以为合同中有解释或者限制这一项目的其它条款,但,我又认真把合同读了两遍,也没有发现。我也对有关的法律进行了查阅,也没发现我国法律中哪一条中有‘公民死亡后身份证要提供给保险公司’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