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思考
许 胜
【全文】
对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思考
指导老师 郭丽红
九七国经 许 胜
[ 内容提要 ] 论文通过对我国现行
婚姻法修正案的分析讨论,就目前
婚姻法修改前后夫妻财产制部分的争论焦点,比如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无形财产的分割、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无过失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形式、夫妻共同债务等,提出了作者的一些看法和见解,并在对这些看法进行较深讨论后提出了法律条文进一步修改的建议案。
[ 关 键 词 ] 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和对外财产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关系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采取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首先取决于他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又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其他的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1]
夫妻财产制在婚姻立法上占有重要地位,尤其在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内容包括两部分,即亲属身份法和亲属财产法。前者源于婚姻家庭的人伦秩序,后者则由前者派生,但相比身份法则更接近财产法的范畴。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社会控制是通过儒家思想,经由宗法家庭及其亲属系统来实现的,并因之而诞生了君臣父子夫妻兄弟之间立法一体化的封建身份伦理纲常。这种身份模式确立了牺牲个体利益并强调尊卑等级的以明显的不平等为内容的婚姻家庭价值体系。新中国成立后的两部
婚姻法,对于打破这种封建壁垒,起到了功不可没的革命性作用。但是,与当时的经济条件相适应,这两部
婚姻法仍然表现出了当时财产法缺乏具体操作性的特征。并且,社会文化伦理和传统是有巨大的遗传力和反革新的惰性的,旧的观念仍在今日存在,不仅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法制意识中,而且还在影响立法、司法等诸多环节。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日新月异,家庭财产随之在量上和质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财产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愈加复杂。于是现行
婚姻法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显示出了明显的滞后与不足。为满足来自现实生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夫妻双方及夫妻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完全有必要加强亲属财产法方面的立法,重新构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