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方法是Simon的“促成过失”一文(也收录于《侵权行为法的哲学基础》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有两种对促成过失中的过失下定义的方法。一种是“行为未达到标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种方法暗指,社会希望原告不进行促成过失的诉讼。另一种方法是,“行为,包括冒险行为,原告在从事冒险活动时追求某种利益。社会也许不希望阻止这种行为,但会考虑到原告应该‘在向被告行使损害赔偿时受到一定的扣减,以为其冒险行为付出代价’。换句话说,被告不应被要求为原告的冒险行为作“补偿” 。Simons指出“现在的学说倾向于对有促成过失行为的人与受害人运用同样的标准。”但这是因为人们对过失标准的分析比对动因的分析要熟悉。他认为法院还没有十分准确地说明“严格责任”基本原理,并认为冒险的行为只被认为与 “风险承担” 的狭义抗辩相关。但是,法院迄今为止所考虑的促成的过失仍为身体损伤之情况,法律很自然地阻止那些被定义为过失标准的有缺陷的行为。纯经济损失的情况则完全不同。社会对于阻止特殊行为无一般利益可言。确实,所谓商事行为的标准的观点是与竞争的本质相冲突的,这使得生意人更注意革新而非标准化。但对社会而言,在相关人事中公平的分配风险是具有利益的。法院在贷款案件中所采用的一种解释方法是从风险的角度而非过失的角度来看问题,法院的目标在于寻求公平的风险分配。
不论促成过失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最近的判例通过贷款方与专业人士方的法律行为都确认了其法律上的地位;在这场较量中,专业人士还没有清晰的应对办法,而贷款人却有两种方法应对方法,一种方法是指为专业人士订立标准的行为指导以使其遵守严格责任。在此方法之下,被告一旦有失职行为,就不能主张对原告的过失行为进行过失相抵 。这一法律效果也可以更为直接地通过排除专业人士对于任何促成过失分担费用来达到。通常地,其所排除的内容不是从属于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令的内容,该法令只是限制了以合同条款直接地或间接地排除责任的做法。贷款人虽然具有商业实力对专业人士强加这种严格责任或进行责任排除,而以贷款人与专业人士的相互关系来解决损失的承担,但这种技巧总会受到法官的阻挠。法官们不愿意接受告知特殊事项的严格要求,因为这实际上扩大了一般关注义务的范围。在建立严格责任时需要非常明确的措辞,如果法官要暗示贷款人有义务向专业人士披露其相关政策,排除的方法也会受阻,因为其条款的法律效果会是排除了责任,这时不公平合同条款法令就会适用。
另一种方法则是不加以排除法。贷款人会接受其与专业人士关系所带来的互惠利益,他们会通过清楚地分配责任和风险的费用以控制促成过失制度的不确定性。这会针对更广泛的角度,即促成过失可以用于经济损失的场合。它的运用会促使当事人双方订立自己的互惠标准。从而调整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在赔偿事宜上作调整,这将是我们所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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