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平、合理的扣减
这一部分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任何扣减的公平与否都要在具体的求偿中加以考虑。举例来说,如果有这样一笔贷款,其担保物价值为10万英镑,贷款数为8万英镑,那么按Vinelott法官在Birmingham Midshires一案中的论述,80%的LTV被认为是不够谨慎的,因为可预想到,一旦失败,贷款人可能面临超过2万英镑这个预留余地的成本。比如,转售担保物可能花费1万英镑,因贷款失败可能丧失的利益为2万英镑,共计3万英镑,超过预留的2万英镑的余地。假设由于收不回贷款而需要转售,且担保物只折价8万英镑,那么这一笔贷款,贷款人就蒙受了3万英镑的损失:如果,出现Fancy&Jackson一案的情况,专业人士对整个交易负有责任,那么以“过高的LTV值”为由从而获得赔偿数额的扣减是公平的。如果谨慎些只贷出7万而非8万英镑,那么按Chadwick法官的方法,会认为将有1万英镑因存在促成过失而要从求偿额中扣去。但在专业人士是过高估价唯一责任人的情况下,其合理与否要视不同情况而定。假设,一个估价人对某一财产估价10万英镑而其实际价值为8万英镑,贷款人依以上推理将损失3万英镑,但其求偿权被限于2万英镑的过高估价范围内。贷款人1万英镑的亏空是由于他自己未能预留足够的余地引起的。如果在此因为促成过失要从求偿额中扣减1万英镑或按某种比例扣减,似乎不公平地惩罚了贷款人,对贷款人的求偿进行了两次扣减。正如在论述“促成行为”中提到的有关“双重扣减”的争论,Platform一案中对法案进行解释时是没有采用的;此处也一样,如果“双重扣减”同样会影响法案的施行。
第二个问题产生于法院在决定一个公平的扣减额时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们的扣减额从25%、35%、75%到Platform一案的20%不等。一种办法是采用Denning法官在Froom一案中的处理办法,取一个固定的百分比,在该案中,在百分比为25%的情况下,会阻止损害的发生,而15%则仍会有损伤。这样的比例是合理地直接地用于仅存在一种过失行为的情况中,且此时不需要专家证明哪种损害本来可以避免。但由于在贷款情况下,总是存在几种形式的过错或冒险行为,而这些行为的结果又形式各异,错综复杂。还有一种办法是用Chadiwick法官的方法,将由于贷款人行为所造成的独特的损失进行扣减。
四、总结
一个处理贷款案子的方法是由法院判定贷款人是否过失地将专业人士置于要承担更大责任的风险之下。但问题是贷款人对他们所依赖的专业人士并无关注义务。通过限制贷款人的求偿额以反映贷款人加在专业人士身上的义务可能与使贷款人承担注意义务有相同的不合理之处。Wright在他的文章“注意义务的标准”中提出,“在促成过失的场合,法院所考虑的应仅仅是对原告自己利益造成的风险,而不考虑是否对他人的某种利益构成风险,因为‘像对待自己那样对待别人’这一要求……会彻底削弱个人自由和自主。”这种观点会认为只有贷款人接受了对专业人士尽关注义务时,他才会由于将专业人士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下被认定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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