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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的探讨

  时至21世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国际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密不可分,国际民商事关系得到了空前蓬勃的发展,现代国际民商事关系已从早期的人的身份关系、物权关系和混合关系发展至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信托、破产、保险及知识产权等领域。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必然要求各国通过各种形式的协调以创造一个有利于新的国际民商事秩序的法律秩序。再说国际与国内经济因素的交流效益的实现以交流规则为中介,即依赖于各国民商法规则和调整民商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这样,如果国际私法不发展,不完善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仅限于法律选择以显示其功用,那么它将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所以,当国际社会民商事交流日益繁盛,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大大加强时,主权者的国际社会观念也发生了变化时,国际私法也就由立足主权优位向追求平位协调发展。[3]
  现代国际私法应该以追求建构国际民商新秩序为终极目标,国际私法的功能应实现由解决法律冲突到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彻底转换,趋同化时国际私法所蕴涵的一个本质特征。而这种趋同化的不断加强,统一实体法将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并成为国际民商法律秩序的主要方面。统一实体法是由各主权者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采纳和接受意味着各主权者在该领域民商法律差异性的减少或消除,也意味着各主权者在该领域主权优位思想的放弃。因而,统一实体法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推动国际私法由主权优位向强调平位协调的方向发展。[4]
  国际私法统一化的理论及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51年确立了它作为常设国际组织的地位以及“私法统一协会”等全球性的国际私法统一化组织推动了国际私法在解决民商法冲突中强调平位协调。
  由此看来,当代国际私法强调平位协调,将使解决民商法律冲突的方法更加多层次化、系统化,其中能灵活表现主权者意志以适应新的国际形势的方法将更受普遍重视。在国际民商事交流中当事人的利益将更加得到重视。国际私法产生的意义,一方面在于解决主权者间民商法律的冲突,另一方面也在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发展,后者往往取决于对国际民商事当事人的积极性的调动。
  追求平位协调的国际私法需要各主权者着眼国际社会主权者之间的平位和相互妥协与谋求一致地解决民商法律冲突,冲突规范结构的改造、冲突规范的统一化、统一实体法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惯例和现代商人法的地位日益突出及各主权者愈来愈关注国际社会公共秩序,以消除和减少主权优位及主权对抗为基础的,体现平位协调精神的冲突规范的统一化及统一实体法都是各主权者共同协商和加强共同利益目标的重要纽带,也是相互协作的重要契机,有助于国际共同体观念的强化,更加推动了主权者放弃主权本位,树立国际本位意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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