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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支撑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社会调控

  首先,环境法应确立一种正确的、具有指导意义的价值观、利益观,即可持续发展的利益观。让人们树立长远的生态利益观,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最大的利益,调整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避免追求眼前利益而去牺牲环境的道路。其次,环境法应确立全球利益观,通过国际环境法,督导国内环境立法,确立国际环境法优先使用的原则。在承认各国个体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全球利益共同体的机制,“国际共同体的利益在于维持不仅能够使每个成员国得以生存,而且能够使之尽可能繁荣的条件,因此,该原则要求所有的民族政府进行合作,以增进这一利益,并且将民族自身利益追求置于这种合作要求之下。”[6]克服和控制发达国家转嫁环境污染的行为,从而实现各国共同防止环境污染,共谋可持续发展的长久利益的良性循环。复次,国际环境法应确立社会责任原则,这一原则能够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国际共同体。“现代技术的全球性影响意味着,如果人类要生存下去,国际共同体是必不可少的,更不用说人类要走向繁荣了。”“与当今国际共同体利益明显相关的两件事情,是保卫世界和平和保护自然环境。”[7]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的行动,特别是在法律责任的确立及追究的问题上,目前国际社会还不可能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法律执行机构,“尽管联合国是世界人类共同体的一种极不完美的体现,但它至少把社会责任作为一项普通道德原则来适用提供的一种场合,此项原则和行善原则一起,要求各民族政府懂得它们作为联合国成员的各种责任,以便使联合国成为世界人类共同体的一种较完美的体现。”[8]当国际环境法的强制执行是一种不现实的设计的时候,通过国际共同体来确立全球性的环境道德观,并将这种道德观融入全球文化之中。在国际社会中确立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三、结构的障碍与环境法的社会调控
  结构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两种结构的障碍:国际的和国内障碍。在国内的障碍中,主要表现为体制上的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地区间的不平衡所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例如在西部大开发中,西南地区资源丰富,而经济不发达,这样会导致这些不发达地区只注意发展经济而不注意环境保护的现象而导致各种环境问题:森林减少、水土流失、资源浪费等。另一方面,在国际结构中,南北之间的结构存在着巨大的差异,问题的结症归结到一点:南北之间的贫富差距太大。对于富人来说,可持续发展是改善环境的手段,而环境的改善是进一步改善其生活质量的手段;对穷人来说可持续发展是发展的手段,富国的标准是使其高标准生活的可持续,穷国的目标是使其生存和发展。由于经济与环境、穷人与富人、当前与未来的矛盾,人类在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上充满了矛盾。“对于单个国家而言,只要污染能使其保持完全竞争优势,他就要一直这样干下去;如果所有的国家都如此行动,全球环境退化就会在还来得及采取行动之前变得不可收拾”,[9]由此而导致的结构和体制的障碍,是可持续发展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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