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上的障碍,或者说是观念上的障碍。这种障碍主要表现为对科技的顶礼膜拜的滥用,误用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俯拾皆是:如美国杜邦公司在发现氟利昂时,就有两位科学家指出广泛使用这种物质具有的危险性,但是,杜邦公司是在美国议会的许可下大肆生产并向全球推广,导致今天的臭氧层破坏、全球气温升高、气候变化无常等全球环境性问题。现在,无论是杜邦公司自己表示将停止生产使用氟利昂或是国际社会通过公约形式强制世界各国承担减少或停止生产使用氟利昂的义务,都无法挽回对包括杜邦公司在内全人类的损害。[2]这就对科学误用滥用造成的结果之一,甚至直到环保呼声空前高涨的今天,这种现象仍然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演绎着,我们在思考这一现象时会发现,造成这种现象的首要原因就是人们思想和观念上的障碍难以突破,这种主观上的原因是占突出地位的。
环境法的社会调控职能一是:建设新的环境文化制度,变革旧的文化制度,构建全新的环境法律文化。在旧的文化制度影响之下,造就了旧的观念思维方式,同时也造就了一定的制度和行为准则,人的观念思维决定着人的行为准则,旧的制度和文化反过来影响和决定了人的思维和观念,旧的文化制度中没有环境保护的概念;只有对科学的迷信和崇拜,人们盲目地运用科技手段改造、征服大自然:在“人定胜天”的指导思想下疯狂的扩张人类可以控制的领域、开采自然资源,从而造成了生态失衡和环境污染这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追其根源,都是聪明的人类通过科技手段在追求一定目标时的“附属品”,人类在叹息和反省过去的所作所为的时候,应该做些什么呢?我们应该行动起来,构建一种以环境法的“双重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为主导的新型文化制度。在我们的文化制度中掀起一场环境保护的革命。树立环境保护的道德观,“道德因素的环境意义不仅是道德价值的新认识,而且是人类走向全新境界的标志,环境道德将构成21世纪人类道德观中最具活力的部分。”[3]在环保道德影响下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将会使人类正确、理智地去对待科学,将环境保护和科技发展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利益上的障碍与环境法的社会调控
利益的障碍。利益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的矛盾;二是追求整体(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矛盾。受亚当斯密早期自由经济主义思想的影响,自由主义经济成为17-20世纪的主导经济学思想,政府采取以“守夜人”的姿势出现,“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一切问题都由市场来解决,个人效益最大化,国家财富最大化”等都是当时经济学思潮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反映,在这种大的政策背景下,人人都成为自私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人们将无休止地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视为生产经营的唯一目标,他们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科技开发,用最先进的科技武装生产力,但科技高度发达引发的问题-----市场外部性都是他们并不关心的问题,这些理性的经济人相信只有市场,市场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事实上外部性问题市场是无力解决的,这些问题只有依赖于政府的干预才能加以抑制和解决,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在对自由经济学进行批判之后,使之成为西方国家经济学之主流派,主张政府对市场的缺陷进行干预,但是,人们追求效益最大化时不会考虑到交易的外部性这一定式思维活动已经深深根固于人们的头脑中,直到今天,人们仍然难以摆脱这一惯性思维模式的禁锢,依然是只看到高科技给他们带来的利益而看不见市场的外部负效应。他们的行为究竟是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创造美好生活;还是在拼命地撵转人类生命的时钟,将人类的存在地球上的时间缩短、缩短、迎接下一轮生死轮回的混沌分界岭的到来?[4]当这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表现在国与国之间时,外部负效应应是无法得到有效调整的,即使有防止污染条约的国际条约或协议,那也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只能靠国家之间的道义来维护条约的实施,即使违反了这种条约,承担的也是一种道义责任和谴责;而这种道义责任和谴责与环境污染输出或对穷国资源的掠夺所获利益相比,价值几何?科技的发达使一部分国家先发达起来,但是也给他们带了发展科技的“附属产品”——环境垃圾。这些发达国家拼命地向次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输出这些“洋垃圾”,以求转嫁环境危机。事实上,他们的企图只是表面上暂时实现了,但是,这些环境垃圾只要存在于这个生物圈中,受害者是全人类,包括他们自己,谁也不能逃避大自然的惩罚。“因为每个人是理性的,因此就要绝对地遵守自己的合同,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你是被强迫或者裁判者不采纳你的证据,那么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就是正当的,富国对穷国的污染和输出也是心安理得的。”[5]就是这种价值观的鲜明写照,环境法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对这些社会现实问题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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