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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成因及对策

  4、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实践不相适应。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要求行政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归于无效。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嫌假冒伪劣商品,应由法定机构作出鉴定,才能定性,而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才有效。实践中,对比如假冒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的有权人不在国内,也没授权委托国内机构代为鉴定,往往在法定期限内还找不到鉴定机构,何谈取得鉴定结论?没有鉴定结论,该案件无法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地”的界定不明确,引起认定假冒产地发生困难,比如使用外国公司的配方在国外加工的食品,进口到我国后在我国内进行分包装出售,其产地是以外国公司所在地,或以国外加工厂所,或以分包装厂所在地确定?另一个不能疏忽的是鉴定机关与打假机关的关系没有理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鉴定与执法合一,但工商机关、公安、医药卫生机关是执法机关,没有鉴定职能,每次委托鉴定,都得交一笔可观的鉴定费,这对办案经费本已十分困难的执法机关来说,更加不愿意鉴定,更不愿意办理打假案件。另外,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行政处罚,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一宗案件可能要执行很多年或者根本无法执行。
  对上述现实的回避,只能使现实更加严酷。
  三、 目前的对策
  1、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只凭“打”是不够的,应“防”“打”相结合。我们目前的打假工作中只强调“打”,但现实中“打”的力度很不够,所以只剥皮,难刨根;“防”的措施少,主要要求经营者自律,效果差。所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忌讳。“防”主要是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政府应出台有效措施,加强对商品的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监管,应加强“防假”的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对各“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的防假工作,各行业协会对市场商品的动态、信息,对商品真假的识别能力都有独到之处,应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同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防假”方面的完善经验。
  2、改革打假体制,建立法治体制下的打假体制。我国目前的打假体制,主要是以行政执法为主,质量技术监督机关,检查—立案—扣留涉嫌假冒伪劣商品—调查—鉴定—出鉴定结论—定性—告知—作出处罚决定,一条龙一个机关包揽。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程序:检查—立案—扣留涉案财物—送检—定性—告知—下达处罚决定书,基本上都由一个机关工作。这样的体制下,打假机关对个案是否按法定程序,是否严格依法办案,由于缺乏一整套严格完善的监督机制,再加上受到人情因素的影响,考虑到执行难等因素,所以执法不严就泛滥起来。笔者认为,把目前打假工作完全的行政执法,逐步转变为“检控制”,即由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并向司法机关提出由司法机关定性处罚,该怎样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由审判机关决定。“检控制”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已取得举世公认的效果,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打假体制,把“人治”打假,转移到“法治”打假的轨道上来。
  3、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以解决打假工作的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问题。打假工作的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是最突出的问题,也是造成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主要原因。我国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有人大、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政协、新闻媒体,可谓部门多,但大多数只重视对贪污、贿赂的监督,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打假方面职能职责的日常监督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实践中形同虚设。所以,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个案时,基本不考虑到如果不依法办案又怎么样的问题。由于行政机关不受有效的监督制约,所以本身违法执法,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不按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以罚代刑十分严重。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最具威慑性的是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说行政执法,是在执“指示”、执“意思”(指领导者的意思)。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有效遏制住打假工作中的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打假工作才能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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