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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国家为了表达打假扫劣的决心,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专利法》,1997年经修订的《刑法》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列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各地也相应制定 了打假扫劣的地方性法规。深圳于1993年9月1日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全国各地基本实现了打假扫劣工作的有法可依的局面。涉及打假扫劣的部门有工商、技监、公安、检察、医药卫生各个部门。但目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仍然十分严重,生产设备现代化,销售公开化,经营资料、经营利润隐蔽化。执法机关调查取证难度越来越大,难以实现依法治“假”。
  二、 假冒伪劣商品产生及泛滥的原因
  假冒伪劣商品,主要是假冒国内名优产品及国际著名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生产者、销售者及相关者在短期内能产生巨大经济利益也即巨额利润,这已是共识;造成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生产者、销售者认为,假冒伪劣商品,只要不危及生命,被捉了罚点钱,无关紧要。现实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所产生的利润,扣除偶尔被执法机关的罚款,还存在巨大利润,所以经营者是为利而“假”。
  目前打假工作存在的问题。
  1、缺乏日常监督检查,热衷“运动式”、“刮风式”打假运动,经营者避过“运动”“刮风”,过后又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日常打假工作,主要是技监、工商采用行政处罚手段,有打假职责的公安机关,很少进行打假活动。生产、销售者绝大多数不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会构成犯罪,绝大多数的公民也不知道可报请公安机关追究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2、有关部门的打假指导思想中,偏重要求生产者、经营者道义上的自律,把打假扫劣工作的大部分希望寄托在生产者、经营者的自律上,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误区。
  3、执法不严,以罚代刑。这是目前打假工作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该立案的,没有按照规定立案查处,没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罚款数额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2)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没有按规定停业、吊证。目前,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罚得倾家荡产的,或被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很少;(3)以罚代刑。《刑法》第140-148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罪种,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了很低的标准,生产、销售一般的假冒伪劣商品,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已构成犯罪,对生产、销售危及人身安全、人体健康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标准更低。目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已经构成犯罪的很多,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得很,《刑法》的规定还没形成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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