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村宗族问题与中国法的现代化

  其次,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坚决制止宗族势力的发展和漫延,这种制止必须是通过法律的手段。为此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修复基层与社会体制的脱钩,保持国家法律在农村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和权威性,进一步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就显得非常重要。没有法律的权威和威慑,没有相应的机构配套,国家法律的影响和渗透就会落空,社会合理的规范秩序就难于形成。中国社会历来是一个较为松散的、粗放管理的社会,在农村,国家的权力只是间接的体现,村庄的事务则由各村“自主”的领袖来管理,国家的正式官僚机构,实际上是到县衙门为止[2].农村实行改革以来,部分乡村基层组织涣散、社会秩序局部松垮,文化教育滞后。这些都在消解或削弱基层政权和法律在基层控制的功能。因而,在宗族势力回复或漫延的时候,国家法律必须进行有力的调控,法律必须准确、及时到位,必须体现出它应有的权威与威慑,不如此,极有可能导致宗族秩序获得一定的地位,久而久之,甚至可能对现代法律构成挑战。同时,为保障法律的实施落到实,消解现代法律与乡村的“中梗”与“阻隔”,在实施过程中,对农村传统的讲情说理,重调解等民间资源应加以合理的吸收和利用。
  ─────────────────
  注释:
  [1]钱穆《现代中国学术论衡》岳麓书社86年版第212页
  [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87年版第277页
  [3]《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81年版第617页
  [4]夏勇《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载《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5年
   版第706页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82年版第173页
  [6][法]享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87年版第22页
  [7]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89年版第45页
  [8]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81年版第25页。
  [9]谢维扬《从农村宗族问题看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特点》载《学术月刊》95年6期。
  [10]《得一录. 宗祠条规》转引自《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2年版178页
  [11]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58─59页。
  [12]《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社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98页。
  [13]谢邦宇、黄建武《行为与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94年3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