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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现代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和农民,而农村和农民又取决于它们对法律和宗族的态度。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和宗族处于双重的矛盾运动中。平衡传统宗族与现代法制之间的矛盾,实现宗族的革新鼎故和有利转化,是本文提出的最后问题。
中国社会是一个超大的社会,几千年来,法律的传统极为欠缺,对礼的推崇大大超过对法的呼唤,民众接受法律价值的基础比较脆弱。我们通过革命或变革的方式推进法律到边缘的农村社会,由于这种推进属于“晚发被动型”,法律有时又是一种极为西化的东西,因而在实践中,具有传统特色的潜在的民间法律会与表层极为现代化的西方法律会发生冲撞。加之法制建设中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和普法时间短的影响,法律是很难在短期内就被送到农村,内化为农民的内心需要。农村的
这种状况,必须有充分的、清醒的估计。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和思路。在我们国人的思想中,一种倾向是把法律看作是虚无的,无用的,可以任意砸烂公、检、法,习惯于“私了”,流行于“法外解决”,法律靠边站,这种思想支配的结果必然导致宗族制度的发达;另一种倾向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或“依法治厂”“依法治村”的提出,国家至上,法律至上的“大司法”路线又使我们把法律抬到了全能的地步,一些带有“准法”性质的民间规范又忽略了。还值得注意的是从清末始,中西法文化的冲突与较量,很大一部分是以毁弃故有的法律传统为代价,以移植西方的法律文明为捷径,这种做法其结果有可能毁坏了维系传统的生长机制和发展能力,这是十分可怕的和应引起人们注意的。
中国的法制建设的稳健与成熟应走一条“本土化”的道路。这条道路要求我们在立法时,必须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和民俗。通过立法来改造甚至摧毁民俗的做法是极为糟糕的。“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立法为了自强必须与民德相一致。”[1] 在人们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社会条件没有达成相当程度的时侯,强行推行法律往往只能适得其反。法律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从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看,我们往往过份偏重于国家成文法、制定法,但即便从现有国家制定的有关农村的法律、法规看,法律对农村社会的调控规范仍停留在不明确、不具体的政策水准上,诸如农民反映最为强烈的计划生育问题、税收问题、缴粮问题等。对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有效的活生生的“法”我们是忽略了,问题是这些受到忽略的“民间法”仍在组织着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因而法不能仅从外在的形式来界定,不能仅从是否为国家制定来界定,在目前体制转换和社会变革时期,恰当地运用“民间法”的合理资源能促成社会规范秩序的形成,实现或辅助实现法的功能和价值。在立法过程中对一些好的民间规范、“活法”,国
家必须采取顺应、溶合的过渡政策,在条件成熟时,有意识地吸收、认可,并融入、提炼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之中 ,使之成为制定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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