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各类规范机制的功能是经常互相交叉渗透、共同协同作用的,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表明人们向社会提出管理模式的不同要求。过分倚重于国家法律的控制手段,轻视宗族的作用,社会控制机制就会失衡,不利于从根本上圆满解决问题。宗族的存在,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丰富或弥补了国家制定法控制机制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宗族的合理运用是国家制定法的“延伸”部分和重要的支持系统,是社会支援和规范控制的一个重要源泉,是农村社区中基本的聚合力量和维持社会秩序在常态下运转的重要保证。在中国这种非西方化或缺少法律传统的国度,让渡一些非国家行为来调控乡土社会,利用带有礼俗规范或“民间法”性质的宗族制度来解决某些范围内的纠纷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当然,法理型的统治是社会的主流,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因而利用宗族的范围和力度都必须是有限的、过渡的。
三
从历史进程和法制建设的角度看,宗族势力代表了一种落后的社会力量,它有其危害性,放任、美化宗族制对中国法制建设极为不利。宗族势力恶意膨胀的最终结果必然是阻碍法律执行,使一个家族成为一个小王国,成为法外之地。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宗族维持秩序的范围在缩小,宗族发展的总体定位是处于逐步消解的过程中;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在一定时期或局部地区,宗族有回复和破坏的倾向,比如,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出现了封建的宗族组织凌驾于基层党组织,族权代替政权,族规取代法律的反常现象。在农村的一些乡镇企业,特别是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中,企业的领导者基本上掌握在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家族手中;家族势力成为党政组织行使权力的中介,政令通过村委会传达不了,通过家族的力量则可传到农户家庭。在有的地方,族内的一切纠纷从大到小完全由族长按族规处理,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放在眼里,有的甚至公然违反法律,如禁止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否认女方有继承权。在一些农村,如嫁至他族的已婚妇女因故自杀或非正常死亡时,往往发生死者父方的家族成员成群结队去其夫家“闹人命”的事件,轻则吃光喝光,重则毁家焚屋,导致械斗,造成人员死亡,在一些农村的选举中,某些家族出于维护自身小团体的利益,经常凭借其族大、人多的优势,把持选举,甚至出现以家族势力拉票、毁票的手段干扰选举,破坏选举法。严重的地方,甚至公然置政府、法律于不顾,抵制国家法律,政策,抗粮、抗税、抗计划生育;一些家族成员在狭隘、自私、保守、自大的心理支使下,为了本家族的利益,甚至有时是为了一小块坟地、荒土而常常发生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