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初,在周恩来总理主持下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根据当时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曾决定要在大中城市恢复整顿劳动教养工作。但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特别是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劳动教养恢复整顿的实际工作不可能取得应有的进展。
(四)恢复整顿阶段(1978年12月---1982年1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中央拨乱反正的各种措施的实施,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包括法制建设,都出现了可喜的局面。1979年11月2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12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
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是继1957年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之后,劳动教养制度化进程中的又一重大成就,它标志着劳动教养工作,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经过拨乱反正,进入全面恢复整顿的新的历史阶段。
这一阶段劳动教养的主要情况和特点是:(1)加强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建设。这一阶段在国家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总的要求下,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依据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一些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主要有:《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0年2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0年9月14日),《国务院关于将劳动教养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 》(1981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1月21日)。上述文件的制定,对促进劳动教养工作的恢复整顿和全面发展,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2)加强了对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成立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加强了对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公安部成立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也分别设立相应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明确和加强了对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实行综合治理,推动了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3)开展了对劳动教养场所的全面整顿。在劳动教养工作全面恢复过程中,各地都积极开展了以整顿管理稚序、治理环境“脏乱差”、刹住劳动教养人员逃跑风和落实“文明管理八件事”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整顿工作。1980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中,比较系统地提出劳动教养恢复整顿的任务和基本政策。1981年6月,公安部在河北秦皇岛市召开了全国劳动教养工作经验交流会,树立了一批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典型。1981年12月,公安部就贯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明确了刹住逃跑风的具体政策。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劳动教养场所的全面整顿工作。(4)整顿、充实和加强了劳动教养工作干部队伍。整顿,主要是对劳动教养干部队伍进行思想、组织、作风整顿,认真清除“左”的思潮影响、增强法制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充实,就是调配充实了一批年富力强、政策水平较高的劳教干警;加强,是指加强了劳教工作干部队伍的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提高劳教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5)对劳动教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81年8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全国改进改造工作座谈会,在这次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明确提出,劳教工作要有一个远景目标,“要按照劳教的性质,办出自己的特色”,“要从劳教对象的实际出发,把劳教场所办成改造违法犯罪青少年、造就新人的特殊学校。”这次会议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劳动教养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xix]
(五)改革与发展阶段(1982年以来)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明确概括了新时期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指出:“劳教工作必须坚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在这一方针指引下,劳动教养工作通过一系列改革得到迅速发展。这一阶段,劳动教养的主要情况和特点是:(1)进一步加强劳动教养的法制建设。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件关于劳动教养工作全面具体的规定。到目前为止,该试行办法仍然是全面指导劳动教养工作的最主要法规之一。它 的公布和实施,大大加强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建设,适应了新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使劳教工作走上了法律化、正规化。(2)调整了劳动教养的性质与方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根据历史条件和劳动教养对象所发生的变化,进一步明确: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这一变化,从形式上看,去掉了“安置就业的办法”,增加了“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和“行政”二字;从实质上分析,则深刻揭示了劳动教养的本质,将劳动教养上升到行政法的高度,与劳动改造严格区别开来。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党中央为劳动教养工作制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这一方针既和新的劳动教养性质相一致,又符合变化了的新情况,对开创劳动教养工作的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3)进行审批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1983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劳动教养工作由原来的公安部门移交 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1988年12月,司法部党组决定: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在管理体制上彻底分开;1992年1月,公安部决定,原由公安刑侦部门负责指导的劳教审批工作,划归公安法制部门负责。同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切实加强对劳教审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审批工作制度,更好地发挥劳动教养这一手段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4)进行管理教育工作改革。主要表现在:一是举办劳动教养学校,把劳动教养场所办成 教育人、挽救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二是实行管教、生产双承包责任制;三是推行“双百分考核”制、分类分级管理制、“两公开一监督”、“三试”以及劳教人员民主管理等制度;四是对劳教场所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五是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xx]
上述一系列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劳动教养事业在以往成就与经验的基础上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四、共性与差异——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教养制度之比较
与国外的教养制度相比,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既因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与之相异,同时,又具有教养制度的一般特征。两者的相同之处表现为:
(一)教养处遇目的的一致性。教养处遇的目的,是指一国创设教养制度时所追求的法治效果,它体现在一国的教养立法与教养实践中。从这两方面来看,教养处遇的目的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积极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宁;二是矫正违法犯罪者的不良心理与恶习,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国外的教养制度如此,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亦然。
(二)教养处遇内容的一致性。教养处遇的内容,是指一国教养处遇手段所指涉的范围。从教养实践来看,教养对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在于其不良的心理倾向与不良的行为习惯。这就决定了各国教养处遇内容的一致性:即矫治教养对象的不良心理倾向与矫治教养对象的不良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