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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之源流考察

  三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特点 
  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依照有关法规将其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及相关制度。它是在建国初期为适应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而创建的,迄今已走过四十多年历程,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创办阶段(1955年8月----1957年8月)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束,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但是,被打倒的反动势力不甘心已失去的天堂,本能地以各种方式进行破坏和捣乱。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党中央在1950年果断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即第一次社会镇反运动),狠狠地打击了各种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在镇反运动取得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党中央又在1955年下半年,决定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开展大规模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专门就此发出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在指示中,党中央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 ,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够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随着肃反运动的发展,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专门就劳动教养问题发出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筹办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并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党中央的这两个指示,为我国试办劳动教养指明了方向和政策依据。自此以后,各省、市 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办起了劳动教养。
  创办阶段劳动教养的主要情况和特点是:(1)收容对象单一。只限于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肃反运动中清理出来的不够判刑,又不够继续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2)具有明显的安置就业性质。就是说,劳动教养机构要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劳动生产,替国家做工,让他们自食其力,并根据他们的劳动发给一定的工资;(3)严格审批权限。凡是被劳动教养的人员,都必须作出结论,并经省、市、区委五人小组审查和批准;(4)强调与劳动改造的区别。被劳动改造的罪犯都是被判处了徒刑的受监禁处分的人,而被劳动教养分子只是受到管制处罚或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强制处分的人。因此在待遇上劳动教养与劳 动改造是有区别的。他们在劳动教养期间,不但准许依照规定有一定的行动自由,还根据他们的劳动情况发给合理的工资;(5)组织统一的管理机构。劳动教养机构由人民委员会领导,设立由公安、民政、司法三个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公开由民政部门出面,实际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6) 明确财政经费来源。劳动教养机构所需全部的生产、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来源有二:一是由被劳动教养分子的原机关单位将他们工资预算关系经财政部门转给劳动教养机构;二是所缺部分,由劳动教养机构制定计划,作出预算,经省、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列入地方预算。[xvi]
  (二)大办阶段(1957年8月---1966年5月)
  1957年,我国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形势都很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实现;通过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对各类反革命分子和旧社会渣宰,给予了应有的打击和清理 。同时在国际上取得了抗美援朝的伟大胜利。为了发展大好形势,适应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正常 的社会秩序,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党中央指示:劳动教养不仅要办,而且还要办得规模更大一些 ,不仅要收容肃反运动中的需要劳动教养的分子,而且要收容改造更大量的社会上的流氓、坏分子。
  大办阶段劳动教养的主要情况和特点是:(1)把劳动教养纳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1957年8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关于劳动教养的第一个重要行政法规。《决定》把党中央关于劳动教养的内部指示,用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把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使劳动教养走上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从此,劳动教养开始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扩大了劳动教养的的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这一阶段的劳动教养与初创阶段比较在内容上有所发展。表现为收容范围由内部扩大到社会上,收容对象由内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两种人,扩大到四种人。(3)明确了劳动教养的性质和期限。创办阶段,劳动教养除了有一定的强制性外,还具有安置就业的性质。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一种办法。”后来,公安部《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好的,可以提前解除劳动教养;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有破坏行为的,依法判刑。由于有了具体期限的规定,劳动教养从此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安置就业的性质逐渐消失了。(4)制定了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劳动教养创办阶段,党中央只是提出了劳动教养工作的指导原则,没有明确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指出:“劳动教养,应当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公安部《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除重申这个方针外,还确定了劳动教养管理应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5)重申了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改造人。创办阶段,党中央就指出,要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之人。大办阶段,党中央重申,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改造人,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xvii]
  在这一阶段,劳动教养工作在大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严重失误。主要表现在:第一,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扩大化。1958年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搞县办劳教,社办劳教,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条件和错划为“右派”的人;第二,在管理上,当时有些劳教场所与劳改场所混管混押,混淆了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的原则区别;第三,在教育上,否认对劳教人员的“感化”作用,并对之进行了错误的批判;第四,在生产劳动上,搞高指标和超体力劳动,致使一些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党中央及时觉察并采取了措施予以纠正。1961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的第十一次全国公安会议作出《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提出收缩和清理劳教人员的要求。《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必须严格控制劳动教养的收容对象,劳动教养主要是收容大、中城市和厂矿、企业、机关、学校中清理出来的三种人,县一级今后不准再办劳动教养,已经办的要限期结束。根据中央的精神,全国各地都认真整改了劳动教养场所,矫正了劳教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使我国的劳动教养工作比较健康地向前发展。但是,由于当时指导思想上“左”倾思潮的影响,没有也不可能予以彻底纠正。
  (三)遭受破坏阶段(1966年5月---1976年10月)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场空前严重的灾难。在十年浩劫中,劳动教养事业也受到了摧残和破坏。在无法无天的“造反”声中,在“砸烂公检法”的倒行逆施之举中,广大劳教干警遭排斥、受迫害,劳动教养场所被诬蔑为“资敌 养敌”的避难所;在“群众专政”的幌子下,全国各地大部分劳教场所被撤销或停办;原有的劳教人员,有的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下 被转移到监狱、劳改队,按罪犯对待和处理;有的则被遣散放回社会,其中不少人乘动乱之机继续违法犯罪,危害社会。据统计,1969年,全国才收容教养一千人,劳动教养事业几乎陷于停办状态。[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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