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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立法体例浅论

商法立法体例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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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商法立法形式浅论
  法学院99法律系  03990406  王瑾
 目前,对于我国商法的立法形式,即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学苏揭开站立广泛的讨论,从历史渊源到经济基础,各人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商法立法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不能仅就“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历史渊源和别国的立法经验来下结论,而应该根据我国现今的社会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开始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村企业的兴起,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加速了农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各种经济成分参与的流通体制逐渐形成,特区经济的蓬勃发展,对外开放从沿海向内地扩展,有利的推动了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的衔接。至1992年,作为对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总结,我国正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市场经济机制有序有效的运行,则以一整套体系完备,内容合理的交易规则与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为先决条件,加强以商品经济为核心,以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为基础的民商立法成为人们的普遍主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里我国得经济关系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在市场取代了计划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后,无论是在勃勃兴起的国内贸易中,还是在国模不断扩大的国际贸易中,新的经济关系层出不穷,这些新的市场经济关系迫切需要借助新的法律手段加以调整。通过完善买卖,银行,票据交易所以及反垄断方面法律制度已实现对贸易的监督与管理,已成为一种建立新贸易秩序的根本途径。适应上述经济要求,我国在这一时期告诉重视商事立法工作,商事立法数量迅速增加,这些法律,由于制定时时间紧,因而有许多漏洞,也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情况,所以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恰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最佳选择。
  (一)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构建独立的商法体系
  如果说民法是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的话,那么商法则是大规模发展条件下充分竞争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的特征是根据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和其他参数配置社会资源。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上任的一系列交易行为来实现,并有一整套完整的交易规则来保证。如果市场的运行缺乏应有的秩序,交易各方在市场上午规则可循或规则不明确,就必然赵成市场缺乏公正性,扭曲资源配置状况,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经济效益。`商发电可以对上行为的范围与种类进行合理的界定和划分,然后就各种商行为所应遵循的规则做出专门的规定,是企业有目的的参与各种交易,促进商品交易的规范化、迅速化。市场经济的另一特征就是统一性、开放性与公开性,这一特征要求打破垄断与封锁,实行地区、行业之间的相互开放,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并向国际市场迈进。就国内市场而言,商法典可以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规范、采取一些特殊的立法措施,促经市场的统一。就国际市场而言,商人、商事代理、商业帐薄、商事等概念以约定俗成,制定商法典、实行名商分立,可以系统的引进这些概念和相应的制度,推动按照国际标准规范国内市场的进程。市场经济是一种自发性较强的经济模式,它具有自身固有的缺陷,因而在客观上要求用法律的方式来全面规范,除了以私法规范赋予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外,还必须由政府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干预。现代不少国家为了实现国家通过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在商法中增加了许多公法性规范。现代意义上的商人实际上就是指企业,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就是企业,商法就是调整企业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基本法。这一观点是现代许多国家民商法学界最有力的学说。再者,现代社会中尽管申产和经营有合而为一的趋势,但是企业的营利行为作为其活动内容,现代意义上的商行为不仅没有消失,而且从原来的买卖上逐渐扩及到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所有领域,“无业不商”的现象不仅没有使商法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反而使其调整范围愈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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