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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6日信用证判决评论

  解决软条款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国际商会建议的釜底抽薪方式,即银行或当事人不采用软条款,或者即使当事人之间一定采用软条款或相似效果的条款,银行也应该将有关当事人指定的有关留底连同信用证发送给受益人或通知行,以便受益人及时知晓条款的具体要求,以尽可能地避免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的不符点的发生。
  5,一个令人遗憾的地方
  本判决中一个令人遗憾的地方,是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中认定开证行有无过错时,考虑到了开证行拒付时曾通知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尽管开证行在审出单据中的不符点后向开证申请人征求其对不符点的意见是极为通常的做法,国际商会也同意开证行在审出单据中的不符点后向开证申请人征求意见的做法,国际商会也同意开证行在审出单据中的不符点后询问开证申请人是否放弃不符点并予以接受,但是显然开证行不能以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为由对外拒绝单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应该是独立的、仅仅基于单据表面是否和信用证条件或条款严格相符作出的决定。否则开证行就将违反统一惯例的两条基本原则:独立性和单据交易原则。基于独立性原则,开证行必须仅仅根据单据表面来决定单证、单单是否相符,开证行不能利用开证申请人的任何抗辩决定是否严格相符。基于单据交易原则,开证行不能越过单据本身去决定单证是否严格相符。除非适用欺诈例外,法院当然也不能越过信用证和单据本身去决定单证是否严格相符。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在这一点上同时出现了片面理解。当然这一点偏差对本案最终判决的公正性没有重大影响。
  四、结论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再一次表明在审理信用证案件中的一贯立场。本案的特别意义在于,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信用证案件中如何适用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和表面相符原则。因为如何确定单据是否和信用证严格相符,是目前在跟单信用证实务和法律领域争议最大和分歧最多的问题。首先,统一惯例仅仅原则性地规定单证和单据之间的表面严格相符,而且据以判定单据是否和信用证严格相符要根据统一惯例本身规定的实务标准来确定。这一问题远未解决。就各国的信用证法律和实务而言,单证是否相符始终是争议最大的焦点,各国法院对严格相符标准的不同理解,也使这一问题的争议和分歧更加严重。
  尽管本案的事实有一些特殊,但是本案凸显了最高法院适用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时坚持相当严格的标准。结合较早以前的判例,我们可以知道在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时最高法院已经形成了基本立场。
  另外,尽管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没有受到影响,但是,从本案判决理由中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甚至常识性错误之处,我们可以知晓除了严格相符和表面严格相符原则本身比较复杂这一原因之外,最高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是需要在以后审理同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地方。实务界在类似的问题上应该密切注意最高法院在以后同类案件上立场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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