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信用证重点判例简评
金赛波 王琪
【全文】
金赛波 王琪合著
目录
一、韩国最高法院的信用证重点案例
(一)1996年的判例
1,事实概要
2,法律问题
3,判决摘要
(1)一审判决
(2)二审判决
二,评论
(一 )韩国关于信用证的法律
1,国内法
2,国际惯例
3,外国法
(二)韩国法下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UCP500
2,用UCP500来解释UCP400
3,最高法院适用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方法
(1)韩国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
(2)韩国法院遵守商业惯例
(3)韩国法院对当事人的意图和合同进行合理解释
(三)韩国法院尊重统一惯例基本原则
1,信用证的独立性和抽象性原则
2,单据交易原则
3,信用证和单据表面的严格相符
4,合理小心的审单标准
(四)信用证下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1,关于议付
(五)信用证欺诈问题
1,适用的法律和原则
2,信用证欺诈的认定
3,独立性原则和欺诈例外
4, 信用证欺诈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要求
三,值得注意的其他法律和实务问题
(一)对善意行事的当事人的特别保护
(二)信用证欺诈的举证要求低
(三)银行可以在合理的理由猜测下认定信用证欺诈而拒绝付款
(四)韩国信用证付款存在不 确定性
(五)为韩国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作议付获得偿还的不确定性
中韩之间的贸易逐年增长,势头很猛,韩国是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韩之间的贸易结算基本上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因此过去数年以来,仅仅笔者就参与了数起中韩之间与贸易结算有关的信用证纠纷。因此介绍韩国最高法院的信用证重点判例,不但于理论上有借鉴意义,于当前的贸易实务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韩国最高法院的信用证重点案例
(一)1996年的判例
1,事实概要
Paris National Bank, Inc. v Hanli Bank, Inc. 96 Da 43713 (Aug. 29,1997) Supreme Court Second Division of Korea.
1991年9月和10月,巴黎国民银行汉城分行(the Seoul Branch of the Paris National Bank) 接受了新汉国际公司(Shin Ha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的开证申请,开立了5个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新路特斯有限公司(Newroots Ltd), 受益人是开证申请人在香港的分支机构。信用证根据UCP400开立。该信用证由本案被告汉尼银行(Hanil Bank)做了保兑。保兑行作为上述开证申请人的还款担保人和开证申请人以及开证行分别签订了协议。
信用证的通知行和议付行限定为开证行的香港分行。该通知行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随后向议付行提交了有关单据,同时要求议付行开立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额度大约和主信用证相等。议付行依照受益人的申请开立了该背对背信用证,该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查尔斯国际公司(Charles International Ltd),该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又要求纽约的法美银行(French American Banking Co)进行议付。背对背信用证的议付行将由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款付给了背对背信用证的受要求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即主信用证项下的议付行――偿还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者将有关背对背项下的款项偿还了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议付行,并接受了议付行提交的全套议付装运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