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几条应该成为婚姻破裂的法定条件,即使其中一方坚持不愿离婚,只要无过错的一方坚持离婚,法官就可以判决离婚,不必再花费多余的时间精力在调解上,应及时判决。
(三)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为了更好地体现现行
婚姻法规定的在离婚时照顾妇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并且考虑到因一方重婚、虐待、遣弃等原因导致离婚,应当确立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新
婚姻法应该增加规定: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3、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称、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登记制度是离婚中财产分割的客观标准,而我国现行
婚姻法规定我国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如此规定标准太过单一,应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自己的权利,即在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可以选择财产制度。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中适当缩小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增添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建议建立三种制度。
第一:一般共同制,即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共同拥有;
第二:管理共同制,即双方的财产由夫或妻统一管理,但财产所有权各归各;
第三:分别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既不共有,也不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