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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中离婚条件和财产分割的标准

离婚问题中离婚条件和财产分割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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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离婚问题中离婚条件和财产分割的标准 
                        纪华飞
  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操作,笔者对我国的离婚问题中的条件和财产分割提出自己的看法。现行婚姻法规定,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婚姻法并没有规定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感情确已破裂,也没有规定如何来分配夫妻财产,故在实践中各地标准不同,增加了法院的办案难度。 
  (一)关于离婚条件。现行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鉴于审判实践中需要明确“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新婚姻法应该增加规定了以下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伤害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成为社会法律规范的行为; 
  2、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现阶段“包二奶”现象猖獗就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来制裁;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此类恶习很难戒掉,如不允许离婚对配偶不公平,如此规定也可调动社会积极因素来反对恶习; 
  4、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此项规定要具体分析了,不可一概而论,要尊重配偶的决定; 
  5、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此项规定是借鉴外国离婚制度的经验设立的,有利于化解矛盾;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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