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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封闭系的权利化开放——中国审前羁押的实证分析

权力封闭系的权利化开放——中国审前羁押的实证分析


唐亮


【全文】
  一、前言
  刑事诉讼法学一直以来并非显学,而审前羁押更是游离于学者的视线之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中始终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保护,甚至不及已决罪犯。[i]审前羁押在制度构建上是一个非法制化的权力自闭体系,造成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滥用羁押和变相羁押等日趋严重。但由于对国际通行的羁押理念背景和控制原则缺乏起码的认同,[ii]另一方面司法信息网络的缺失使研究缺乏基本的实证素材。因此我国学界对羁押问题基本没有实证研究,无法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对于羁押制度改革的入口和出口也不能很好的规划。
  本文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揭示我国当前审前羁押的真实情形,以求引来足够的关注;其次是为了把实证研究导入刑事诉讼领域,促进确立研究方法和基本课题;最后也是为了推进我国羁押制度的改革和司法统计体系的建立。为此笔者在各地进行调查和访谈,[iii]并从各级刊物上发表的调查报告获得一些数据,[iv]通过数据来澄明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审前羁押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反思。
  二、羁押率的统计方法
  1、应然与实然——精确统计与模糊统计
  羁押的法律规定与现实性,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气氛与国家文化的“地震记录器”。[v] 而羁押率直接说明了司法机关的文明进度和人权观念,也折射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能力和自信程度。
  确定羁押率的前提是认定羁押,从理论上讲羁押应指在刑事案件作出最终处理之前人身自由处于司法机关完全剥夺的法律状态。[vi] 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没有独立的羁押制度,通常羁押就指拘留和逮捕。中国刑事诉讼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三阶段“流水型”程序。[vii]计算羁押率应排除被撤销案件的嫌疑人的羁押人数,同时应包括被不起诉被告人的羁押人数。因此最理想的计算公式应为:
  羁押率 = 最终处理时羁押被告人数 ÷ 移送审查起诉刑事嫌疑人总数
  此处羁押包括拘留、逮捕和变相羁押(如用劳动教养或纪检部门的“双规”或变异的监视居住等变相羁押)。但拘留后不经逮捕直接起诉的情况十分少见,[viii]而变相羁押的数据无法获得。因此能相对最精确反映羁押率的应为逮捕率:[ix] 
  羁押率 = 起诉和不起诉时逮捕被告人数 ÷ 移送审查起诉嫌疑人总数
  有学者主张将拘留率或批捕率作为羁押率,虽然二者能间接反映羁押率,但被拘留甚至逮捕后,能进入审判阶段的只是其中一部分。[x] 因此并不能精准的再现羁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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