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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权知道……”

“我们有权知道……”


何海波


【全文】
  “知情权”现在已经成了一个倍受关注的话题。人们谈论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历史事实的知情权……而我要说的是人民(这个国家最高的消费者)对政府(这个国家最大的供应商)的知情权。
  1966年、1976年美国先后制定了两部涉及知情权的重要法律:《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根据这两部法律,除了明确列举的几项例外,政府掌握的所有文件、记录,在申请人要求时,都必须公开;实行委员会制的行政机关举行会议必须事先通告,并允许公众列席和取得会议资料。这两部 “政府公开法”被纷纷效仿,迄今已有20来个国家制定了类似法律。
  我国目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是1988年制定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这部法律规定了范围广泛的保密事项和严格的保密制度,却没有规定保密争议的解决方式。相反,它要求,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在特定机关确定前,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根据一些细则规定,在法定的保密事项以外,还有“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因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的内部事项。于是,某些法规的草案,大量的登记资料、调查结果、统计数字,堆满桌上和地角的政府文件,可以理解和无法理解为何保密的,都被盖上“保密”的印戳。于是,很多很多时候,当我们前去行政机关了解情况的时候,得到的答复是“保密”,或者“这要请示领导”,或者“这是机密,不能外传”。
  我们欣喜地看到,执政党宣布,要坚持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媒体越来越多地报道人们感兴趣的话题,告诉人们一些事件的真相,一些地方和部门大张旗鼓地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上网”。几年前还是保密的空气污染指数,现在成了每天发布的消息。一切都在逐步地改进。
  然而,我们似乎要求得更多:
  我们是否可以知道,政府档案中有关自己的情况、某个企业的资料?
  我们是否可以知道,为什么分数较高的应考者反而未被录取?
  我们是否可以知道,某个领导的个人财产有多少?
  还有,
  政府能否告诉我们,电信费用定价的依据?
  政府能否告诉我们,我们交的税款是如何被花费?
  为了不跑“冤枉路”, 政府能否告诉我们,一项申请需要哪些手续哪些材料??
  我们什么都想知道,为了每天的生活,为了投资经营,为了议政参政,为了学术研究,甚至仅仅因为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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