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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步到庭”的几点思考

关于“一步到庭”的几点思考


周曙


【全文】
  关于“一步到庭”的几点思考
  周曙
  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之一便是强化庭审功能,因此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纷纷将“一步到庭”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标准,并为此在案件流程管理、诉讼程序与规则等各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但是到目前为止,“一步到庭”还没有一个严谨科学的定义,在实践中,它的主要是指将对案件事实与是非的确认与判断通过当事人对抗性的诉讼活动在正式的开庭审理中集中进行。“一步到庭”是否有其合理的依据?当前具体的操作过程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这即是本文所将论述的内容。
  应该说,“一步到庭”的提出有其客观上的必要性。在旧的诉讼模式中,法官主要不是通过正式的开庭审理来掌握案情,而是经过阅卷后调查取证、向有关当事人和相关人了解情况,并在形成一定解决方案的基础上积极周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而正式的开庭往往是在案情已基本查清而调解又没有奏效的情况下,为了判决才走一遍过场,这样审理的实质过程在开庭前已经基本完成,所谓未审先定。由此可见,在这样的诉讼模式中,庭审的功能已经被大大弱化,甚至因缺少实质性的内容而在更多意义上而言仅仅是一种形式。尽管上述司法中的习惯做法缺少法律上的切实依据,但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这一模式却确实主导着我国的诉讼,而且日益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并已经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妨碍之一。“一步到庭”正是针对这些弊端与妨碍而设计出的一种全新的诉讼模式。那么它又是怎样解决旧有模式所带来的问题?详述如下:
  1、“一步到庭”要求尽量避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在庭外的非正常接触,同时将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与举证、质证与辩论以及法官的判断主要集中于正式的开庭审理中进行,限制法官在开庭前主动了解案情。典型的做法是由立案庭立案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受理与应诉的材料并直接排期确定开庭日期,然后才确定主审法官并于开庭前数日向他移送案卷(极端的做法是规定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不得接触案卷),并且不允许承办人在庭前进行任何实质性的调查工作(若确有必要,由专门机构进行)。通过这些措施,将法官与案件以及当事人在开庭前基本隔离开,从制度上避免了以前那种可能由于过早地接触案件而导致法官在非正式的场合中不平衡地接受案件信息,形成先入为主的某种错误思维定势;同时,对法官与当事人单独、非公开性接触的限制以至禁止使司法腐败缺少了形式上的可能性;庭前案件承办人的不确定性也有效地减少了法律之外的干扰因素。
  2、“一步到庭”所最为强调的是庭审的公开与公正,并在庭审方式与规则中突出地体现了这一要求。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法治的不断完善,涉及到交易行为和财产流转的纠纷越来越多地成为审判的对象,而且涉诉之外的市场主体也迫切希望能够对相应的裁判过程和结果有更多的了解,以预测自身的行为结果并指导今后的市场运作,所以较之以往,人们对审理过程的透明程度以及居中裁判的中立性产生了更为迫切与强烈的要求。这一结论从近几年来民、经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和社会公众媒体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关注程度即可轻易得到。而旧有的庭审模式显然无法胜任这一要求:没有人愿意去参加或旁听一场一切早有定论而且对这一定论根本不知从何而来的庭审;而对司法不公以及暗箱操作的口诛笔伐也一直是近期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因此“一步到庭”从“排期开庭”、“开庭公告”等各项细节规定到强调“公开、对席、直接、言辞”等各种庭审原则都反映了对公开、公正的最大追求。同时为弱化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一步到庭”还要求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而非客体)更为积极地参与诉讼,以自己各种公开、合法的诉讼行为,影响甚至决定诉讼的结果;而法官则主要从双方的对抗之中作出事实与是非的判断;尽量减少依职权取证的适用范围,以此保持裁判者的中立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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