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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缺陷-----荷兰会计法制改革的流变对我们的启示

完美的缺陷-----荷兰会计法制改革的流变对我们的启示


刘燕


【全文】
  内容摘要: 会计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各国根据本国实际确立了不同的规范化模式, 其中, 荷兰以民法典为主导, 辅之以民间团体的会计准则制订以及会计法院的司法监督为标志的会计法运行机制, 是一个非常有特色的制度。然而, 该制度的实践却远未凸现其制度设计所昭示的意义。它表明会计规范化的进程比人们所设想的远为复杂, 对会计立法、会计司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都有重新思考之必要。考察荷兰会计法的运行机制, 能够给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会计规范化 会计法 会计法院 会计法运行机制 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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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许是长期以来向大自然抗争以求生存的传统使然, 欧陆低地国家------荷兰素以冒险精神著称, 其在会计法制建设方面也不乏创新。20世纪70年代,荷兰就改革其会计体制, 确立了一项从理论上说近乎完美的会计法的运行机制: 民商法确立会计目标和基本原则, 由雇主/雇员/职业界三方代表组成的民间团体清理并发布具体会计规则, 通过司法机制解决会计争议, 保障民商法对会计行为的要求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这一立法-定规-司法联动、相互配合制约的会计法的运行机制, 特别是将司法机制引入会计决定的大胆举措, 一时间引起人们极大的兴趣。然而, 30年过去了, 上述机制的运行结果远不如人意, 负责发布具体会计规则的民间团体未能建立其规则的权威性, 而解决会计争议的司法机构------阿姆斯特丹法院企业合议庭则名存实亡。这样的结局实在出人意料。
  一个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会计法的运行机制为什么会失败? 它对于我国当前的会计法制建设又有哪些启示呢? 本文拟回顾荷兰会计法制改革的国程, 分析其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以期为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提供一块它山之石。
  一、 荷兰会计法制改革的背景 
 
  荷兰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化与法制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此前, 荷兰法律中仅1929年商法修正案有一条非常笼统的条款, 要求企业披露有关资产的11个项目。二次大战后, 由于企业管理方式、融资方式的变化, 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取代了传统的企业家族管理, 企业在战后重建的浪潮中寻求更多的直接融资, 荷兰的企业界开始自发地改进其对外财务报告的方式。同时, 菲利普、荷兰皇家石油公司等大企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按照SEC的要求披露季度财务报表, 进一步促进了荷兰财务会计观念的改变。一些有影响的企业家提出了公司对外财务报告应考虑是否能被公众接受(ACCEPTED PICTURE), 这一理念日后成为法律所要求的 “忠实披露” (FAITHFUL PICTURE) 的基础。
  进入六十年代, 荷兰财务会计制度的改进卷入欧洲工人运动的政治潮流中, 与公司法的改革交织在一起。在这一背景下,公司财务报表的内容开始受到普遍的关注,股东/雇员/公众对公司的知情权主宰了一度由企业界倡导的公司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充分披露以及资产的合理估价成为荷兰财务会计法制化的主要内容。负责审议公司法的沃丹委员会(Verdam Commission)提出: 企业的财务报告应能够帮助报告使用人洞察企业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流动性, 因此财务报告必须忠实地、前后一贯地展示企业的状况。资产、负债的估价规则应当 “为经济与社会条件所接受”。 考虑到法律本身不可能对估价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沃丹委员会建议企业界与会计界联手对“为经济与社会条件所接受的”资产估价规则进行具体化。在会计法的实施机制问题上, 荷兰曾一度考虑按照美国SEC模式设立公司委员会。但是沃丹委员会认为SEC执法过于苛峻, 对企业干预过度, 建议在现行的司法机制下来解决有关会计问题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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