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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兴起与国家治理的转型——中国的刑事实践的法社会学分析(1976—1982)

 
  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人民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才能有效地发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级中亿万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xxii]
 
  从这两段话中,我们可以在看出“搞群众运动”这种技术适用于夺取政权的“革命模式”,而依法办事的法律技术适用于实现“四化”这样的“建设模式”。因此,要理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解法律这种新型武器的运用,就必须要和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转型联系起来。但是,我们依然要问,为什么“建设模式”就不能采取搞群众运动的技术,而必须适用法律技术呢?为什么搞群众运动就不能为维护四化建设所需要的安定团结的局面呢?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依然要从技术的角度来揭示理性化的法律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中,这种关系被置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总体性化约过程中,法律与警察、监狱和军队一样,属于国家的专政暴力机关,它们属于与经济基础相对的上层建筑之中。但是,这种总体化的趋势实际上恰恰抹煞了法庭的暴力与警察、监狱和军队的暴力之间的区别,它在将资本主义的法律(也就是现代的法律)诉诸“虚伪性”、“蒙蔽性”这样的道德化的意识形态或历史的阶级意识的批判时,实际上恰恰忽略了现代性法律所包含的一种特殊化的技术。因此,我们还必须再一次回到法律的技术的层面上来,揭示这种技术的秘密。
 
  1、法律知识作为一种真理  事实上,法律作为一种新型的技术,首先就体现为一种自主性知识的自我展现,因此,刑罚问题在表面上体现为一个知识问题或真理问题,惩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知识的形式化层次递减并实现回归或循环的过程。从惩罚的物理学到惩罚的经济学、再到惩罚的政治学,惩罚的知识越来越溢出“形式化的域限”,越来越具体化,最后又回到普遍的、形式化的惩罚的逻辑学中;这些形式化程度处在不同层面上的知识之所以可以如此互相协调,正是由于它们处在同一个权力实践的“地层”之上,因此“法庭”正是这样的一个权力实践的“容器”。正是由于刑罚实践整合了形式化程度迥异的的知识,惩罚就可以在这种形式化知识的确定性和惩罚实践的灵活性或者说政策性之间的自由地摇摆。政治权力或者说统治阶级的意志正是通过“惩罚的策略学”这种法律适用技术来实现的,同时,这种权力或意志的灵活性、政策性甚至任意性又通过“案件制作术”这种逻辑化的“合法性叙事”包装或隐藏起来。[xxiii]一句话,刑罚正是以一种惩罚的物理学和惩罚的逻辑学这种一些形式化的客观、科学和真理知识的公平面目,掩盖了其背后的体现了阶级意志的惩罚灵活性、任意性。权力直接、任意的支配正是利用科学、真理、客观规律之类的名义所装扮起来的法律来实施的。
  这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了法律知识的秘密。当马克思主义抨击资产阶级法律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时,仅仅是从立法的角度入手的,仅仅认为资产阶级的法律以立法上“普遍”、“平等”和“自然法”的面目掩盖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因此,无产阶级法律的正当性就要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和法律所体现出来的人民意志性中去寻找。但实际上,这种“虚伪性”并不是仅仅通过立法中体现出来,而是在司法技术的中体现出来的。尽管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依法办事”的法制原则意味着对这种“意志”的任意性的约束和限制。
 
  2、法庭作为施展符号权力的场所  正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法律这种新型技术的另一个秘密,即将不同的法律知识加以灵活操作的“权力容器”——法庭。“每一种权力运作都有它所固有场景安排,法庭(通俗意义上的审判厅)无疑是法律运作所特有的场景之一。这种权力关系首先体现在场景成员的空间布局上,我们看到法官高高在上,凸显在法庭的中央,而两方当事人则位于两侧与法官形成相等的适度距离。这种法律关系的空间布局与庄严凝重的法庭建筑风格浑然一体,再加上象征神圣权力来源的国徽,象征化的法官制服,所有法庭成员肃穆的表情,他们所遵循的法庭纪律,程式化的语言,依照法言法语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的有序论辩等等,都使法律关系的展开依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逻辑进行运作。这一场景安排在仪式化、戏剧化的过程中所营造的庄严神圣的氛围,使得场景成员在情感上(而不仅仅在理智上)当作神圣信仰的东西(而不仅仅是国家制度)自然而然地接受了(而不仅仅是功利计算的妥协)。在这种仪式化或戏剧化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或法律权力就作为一种神圣的终极目的或集体表象而被接受了。因此,法律的仪式化和戏剧化是法律权力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是这种权力得以展开的策略,没有这种仪式化或戏剧化的策略,法律要么变成赤裸裸的暴力而受到抵制,要么失去神秘性和神圣性而被弱化”[xx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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