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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国际比较与前景展望

   3.人的限制
  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对信息技术的接受、重视程度和具体实施。即使技术先进,法律许可,但人们不去运用的话,一切皆不可能实现。比如俄国,虽然计算机设施不错,但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俄国不少司法人员对现代技术可靠性持怀疑态度,在没有手段确保电子文件所包含信息可靠性和真实性之前,主张慎重运用现代科技。这一主张并不十分合符逻辑,正如澳大利亚的专家指出,“……我们在生活中对用计算机设计的飞机和汽车很信任,却拒绝接受计算机形式的证据,除非这些证据历经了各种各样的象但丁所写地狱般的审查之后,才予以承认。”南非与俄国相似,一方面所有现代科技都唾手可得,律师也广为运用,但法院诉讼程序中却几乎没有信息技术的影子,且现阶段南非法院也没有引进现代科技的战略。
  另一方面,秘鲁为解决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不理想、冗长程序的存在、程序负担等问题,推行一系列司法改革,其中重要措施之一就是,重视现代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虽然计算机硬软件设施不足,技术配置不充分,但却取得了较佳效果。如利玛民事法院使用统一登记系统,只要任何人提起诉讼,计算机就会将当事人、诉讼事由、起诉日期、诉讼请求、代理律师的名称和在律师组织中的身份编号等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
  比较上述两种现象的成因,笔者以为,司法观念、诉讼文化是重要因素。司法界从来都不是一个站在革新潮流前列的部门,具有相当的保守性质,这当然是与司法所要求的稳定性、严谨性密切相关。因而,尽管有些国家在司法的信息化方面大量投入,但效果与投入并不完全对称,如英国、奥地利、瑞士。英国法官对信息技术运用程度因人而异,不少法官尚没有将现代科技引进民事诉讼视为已任。奥地利虽具备良好的硬件设施,但事实上律师很少利用中央控制系统,仍象以前一样采取书面形式。瑞士虽计算机技术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司法人员乃至律师也都很少使用。这说明使用工具的主体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必须努力变革司法观念和文化传统,鼓励法官、律师、证据调查人员勇于接受和运用现代科技,抛弃以书面文件为基础的工作习惯。
   (二)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之前景展望:虚拟法院的兴起
  从发展前景来看,现代技术特别是数码技术一体化综合运用于民事诉讼,复杂虚拟系统进一步发展,在逻辑上的延伸必然是虚拟法院(virtual court)的兴起。澳大利亚有专家预言,“我们的法院记录,离包含数据、文字、图像、绘画、音响、视像等合成的多媒体系统之日不远了。”虚拟法院、或者所谓的无纸化法院、电子法院、完全数字化诉讼程序,是一个没有实际法院建筑的纠纷解决机构,它运用信息技术在虚拟空间设置网站,通过数字技术等进行诉讼程序。原告以电子方式起诉和预付诉讼费用;被告以电子方式应诉;当事人、律师、法院之间诉讼文书传递皆通过通过安全验证的电子邮件发送;送达、传唤证人以及证据开示等审前准备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利用多媒体视频会议从世界各地调查取证,进行开庭审理,对证人听审和询问、法庭辩论、结案陈词;甚至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证明也可运用人工智能,运用计算机程式进行司法证明[1];以先进软件协助判决制作[2];法官可在线对案卷和信息进行搜索,任何时候在世界各地皆可作出判决;判决送达采取电子方式;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提起电子上诉;上诉法院调阅一审法院数字化案卷;终审判决作出后以电子方式送达;如不予执行,则首先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执行令,不服从执行令的,可在电子银行在被执行人信用卡等电子帐号中扣划,如无法扣划或者需实际执行时,才由法院官员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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