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国际比较与前景展望

  普遍而言,上诉法院掌握和运用信息技术优于基层法院。而美国上诉法院对电子案卷的运用一般却没有基层法院那么频繁,不过上诉法院在因特网上出版法律信息却比基层法院更早。以电子方式提起上诉和提起诉讼一样,只有少数国家许可这种做法。如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和位于西雅图的上诉法院分庭允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小的程序动议。如一审诉讼资料已数字化,上诉法院当然可使用。  
  瑞士上诉法院在使用下级法院的电子数据时,发现数据传输的技术保障还不足,难以确保文件格式不丢失,准确性、安全性、传输速度也有待进一步提高。瑞士上诉法院还许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磁盘,但上诉本身须采取书面形式。荷兰法院虽制作电子判决,但与瑞士相似,上诉也须采取书面形式,最高法院也经常要求诉讼参与人提交载有诉讼文书的软盘。  
  一国不同法院运用现代科技还须相互协调。如比利时上诉法院与初审法院登记处使用的软件不兼容,无法访问初审法院电子案卷。芬兰上诉法院配置的计算机陈旧,使用芬兰文字处理系统TEKO,与区法院不同,兼容性也不好。芬兰有关部门计划建设一个全新的案件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网络和数码技术,文件统一以HTML格式保存。  
  八)复杂诉讼程序
  法律关系复杂、诉讼参与人众多的复杂诉讼,以美国为代表采用集团诉讼程序,以日本为代表采用当事人代表诉讼程序,荷兰、芬兰等国则没有特别程序。复杂诉讼中运用信息技术的成功范例当推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和新西兰。
  在美国,电子案卷最早运用于集团诉讼,如因石棉引起健康问题的诉讼中,涉及成千上万工人,法院运用电子案卷逐个审理。在集团诉讼中,律师事务所可建立案件网站,促进与潜在集团的交流。
  澳大利亚计算机诉讼支持和管理系统,主要运用于当事人众多的复杂民事诉讼、对白领犯罪的审判或者咨询委员会冗长的咨询程序。现代型诉讼案件已成为开发高技术电子法庭的驱动力,如为皇室委员会、西澳大利亚的邦德和罗斯威尔法庭、维多利亚不动产抵押案件开发的系统等。这类系统一般包括法庭计算机联网操作,电子诉讼文书管理,拥有复杂信息存储、图像、搜索和查询能力的展示系统,提供拥有存储、浏览和搜索能力的同步电子记录以及电子通讯设施。
  新西兰审理的复杂诉讼中,比较典型的是Equiticorp Industries Group Ltd v The Crown一案。在该案中,当事人对开示的书证进行扫瞄,将文件输入计算机,律师、证人以及法官可利用计算机查阅书证,对证人、证据进行听审,对口头审理进行记录。
   (九)法律信息
  几乎所有国家官方(主要是司法部和法院)及民间机构都建立了法律信息网,不少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制作了个人主页,法官、律师、社会公众可自由在线或离线访问电子法律资源。只有少数国家因缺少电脑设施而有所欠缺,如莱索托、匈牙利、阿根庭等。
  在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几乎可通过电子形式获取所有的法律信息。美国联邦宪法、法律、法规、规则,联邦政府和45 个州政府成文法,以及25个州行政规章,可通过网络免费访问。澳大利亚许多法院建立网站,如访问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主页,可查询有关文件,浏览案件进程、开庭审理信息、开庭审理笔录副本,当事人还可调取电子案卷。澳大利亚法律数据库(AUSTLII)和SCALEPlus在因特网上提供各种法律资源。新西兰90%以上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研究皆通过电子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