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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国际比较与前景展望

  2.在传统的法庭上,对证人可信性进行质疑和攻击可利用心理战术、提问突袭等多种诉讼技巧,而采用录像或视频会议技术开庭审理,没有与证人直接接触,证人易从容地掩盖事实,故利用现代科技方式开庭审理对评价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缺陷。意大利仅在刑事诉讼特定情形下才许可运用视频会议技术,民事诉讼中尚无使用先例,因为有人主张使用视频会议技术违宪。  
  3.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旨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也有人预料,因信息技术运用使作证程序简单,也可能导致传唤的证人大量增加,从而引起费用上升。  
  4.信息爆炸也将使法官心证遭受困扰。  
  5.关于程序公开问题。在审判庭举行的传统诉讼程序,允许社会公众参与旁听。而以视频会议技术等举行的开庭审理,目前在技术上尚难以保证社会公众现场旁听,部分国家在庭后将开庭情况制作成视频文件,可从因特网下载观看。  
   (六)判决  
  越来越多的法官亲自操作电脑或利用书记员的帮助制作和审核判决。90年代初,日本就开始向法官配置计算机,协助日常工作,起草或审查判决。法官可随意浏览判决草稿和已完成的观点,自主修改未宣判的判决,无须与法院行政人员协商安排。在这一点上,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特别大。但即使如匈牙利、希腊、莱索托等信息科技并不十分发达的国家,法官也可在秘书协助下利用电脑制作判决。一般而言,各国法官都可直接接近案件所有数据,法官是否借助电脑制作判决,只是取决于法官本人对现代科技的运用和参与程度。  
  一般认为,判决可通过因特网公开出版,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方式浏览,如澳大利亚、美国、南非、匈牙利等。尚未通过因特网出版判决的国家,主要也是因为信息基础设施以及经费问题。甚至日本也是因经费原因未利用电子方式出版判决,并不是存在法律障碍。  
  通过电子方式公开出版判决需解决许多问题:  
  1.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士的隐私问题。荷兰国家登记署主张,出版判决应将当事人姓名从判决中隐去。但欧洲法院出版的判决却明确载有当事人和所有有关人员的姓名或名称。  
  2.数据保护和安全性问题。  
  3.访问法院判决数据库是否免费问题,不少国家由出版商出版判决,反对免费出版。从荷兰的情况来看,法官对判决出版兴趣也并不大,因为这样会使判决受到更广泛的评论和批评。  
  4.判决标准化问题。澳大利亚、奥地利等国正在就判决制作、格式、保存和传输等方面制订标准,如澳大利亚司法研究所修订《判决统一制作指南》。  
  5.判决的引用问题。电子文件格式可能因文件转换、打印而丢失,打印副本页码可能与原文不一致,难以引证。澳大利亚等国建议法院对判决段落进行编号,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最先对判决段落编号,许多法院开始这样做。澳大利亚还尝试开发电子判决引证系统。  
  (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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