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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国际比较与前景展望

  信息技术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最突出表现就在审前程序,律师、当事人、拟作证的证人、特别是专家证人之间广泛使用电子邮件进行交流和证据开示。曾有人顾虑律师与委托人交流的保密性,但今天都能接受,因为大量电子邮件在因特网上传递本身就足够隐蔽,且还可使用加密软件。律师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与法官交流,有人对此表示担心,但这一问题与法官、律师通过电话或面对面交流性质是一样的,调整规则也差不多。芬兰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也非常充分地利用电子邮件。  
  新西兰以电子方式调取宣誓证言,依如下程序:保存有关提问和回答的陈述;改变宣誓证言格式;对证人签名进行扫瞄,再次核对,以RTF格式保存;律师对宣誓书进行保证,在宣誓书中插入律师本人的签名图像;再次对文件保存并存档。  
  关于法官是否可直接从因特网获取信息,对案件事实进行补充。大多数国家的法官没有上网,部分国家法院的判决严格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如莱索托,皆不存在上述问题。美国程序法允许法官在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外进行研究,法官可在因特网上对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或者事实主张进行分析,并利用网上信息,对案件事实进行补充。在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承担此项工作。而陪审团成员则不允许对案件进行另外调查。如法官在因特网上发现有关信息,律师也有机会提出新的材料。  
  (五)开庭审理和证据  
  美国、澳大利亚、芬兰、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许可利用视频会议、网络会议、录像、电视会议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开庭审理和证明程序,诉讼当事人或证人无需实际出庭。许多国家因无必要的技术支持,无法运用,如匈牙利、莱索托、希腊等。  
  澳大利亚法院在视频会议技术的运用方面,明显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视频会议最初适用于对未成年人取证或向其他脆弱的当事人询问。目前适用范围包括:从国外调取证据,证人或当事人被监禁,听取专家证人作证,替代巡回审理,举行指引会议或审前会议,在法官办公室听取当事人申请和申请上诉的特别许可,上诉审理,举行内部各种行政性会议,甚至如本地没有初级法官在线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在维多利亚,如证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实际出庭费用昂贵、或者不方便,抑或其不愿出庭时,法院可利用视频会议技术,调取或接受证据,听取证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陈述。  
  开庭审理运用信息技术引发了不少问题:  
  1.许多国家开庭审理运用信息技术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如《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79 条规定,可采用任何方式提出证据,法律明确禁止的除外。是否认可所提出的证据,由法官自由裁量。故通过视频会议技术进行开庭审理,听取证言,原则上是可以的,只是存在技术限制。在新西兰,证人既可宣誓口头作证,接受交叉询问,也可通过录像、视频会议技术作证,不与现行法律抵触,但须确保技术不被滥用。然而,有些国家则存在法律障碍。希腊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和法官须当面直接交流,对证人的询问和质证须在法庭进行。再如匈牙利、莱索托以及瑞士部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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