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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国际比较与前景展望

  判决是较特殊的一类诉讼文书,绝大多数国家不主张以电子方式送达判决。在有些国家,一般的诉讼文书可考虑选择电子方式送达,但判决则不得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如澳大利亚、英国等。日本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应在法庭向当事人公开宣判,并送达判决正本,不准许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裁决。  
  三)案卷和案件管理  
  传统的案卷管理完全依赖书面资料,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同时运用电子方式管理案卷和案件。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法官配置了电脑和必备软件,自行或在书记员协助下进行案件管理。部分国家通过扫瞄等技术将传统档案转换成数字档案,法官可通过电脑查阅案件信息,如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等。  
  美国无纸化法院技术走在世界前列,部分法院采用完全数字化案卷。甚至在电子起诉做法出现前,法院就对诉讼文书进行扫瞄,使其数字化。如美国明尼苏达州区联邦破产法院的全数字化案卷,公众可通过万维网访问,自1999年3月8日,律师可通过传输电子文书提起诉讼。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可通过因特网免费查询诉状全文,以及自1997年1月1日后的所有诉讼文书。该法院计划对开庭审理电话会议录音,利用RealAudio软件做成声音文件。只要点击法院远程电子记录链接,就可看到案件摘要,然后选择某个案件点击,就可打开“附件”中存档的任何文件。加利福尼亚南区联邦破产法院40%的案件采用电子案卷形式。  
  出于安全性考虑,不少国家禁止通过因特网进入法院电脑网络,如荷兰、韩国、比利时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奥地利法院管理系统属封闭式中央管理系统,只有律师使用密码方可进入。在比利时,律师和社会公众不得访问电子案卷,不过已有放宽案卷访问人员的计划。澳大利亚、美国则主张,司法裁决、法院档案属公共记录,应予公示,为保障安全可设置仅提供信息、不与法院管理系统联网的单独计算机。因特网用户事实上并未直接进入到澳大利亚法院数据库,只是进到法院定期精选并复制到代理服务器的数据。比利时、美国等国家法院案件管理网络一般为局域网,不连接因特网,外部人员不能通过因特网进入。  
  (四)审前准备  
  部分国家许可法院、当事人、律师、拟作证的证人之间交流采取传真、电话会议、电视会议、闭路电视、网络会议、视频技术等方式。澳大利亚在某些案件审前会议和指引会议中,广泛采用电话和视频会议技术,并发展了与诉讼支持系统和文书管理系统相连的局域网技术,当事人可进行电子讨论,非常便利诉讼文书的交流和诉讼主体之间的协商。如维多利亚不动产抵押案件中,法院诉讼文书档案管理包括对案件所有当事人开放的多平台局域网,可发送电子邮件,查询诉讼文书,进行审前准备、开示程序。尽管有些当事人位于其他州,甚至在国外,但仍可积极参与案件,甚至同步浏览法院诉讼记录等信息,当事人、律师即使未亲自出庭也可在电脑前看到诉讼记录,并通过电子邮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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