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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诉亚都引发的法律思考

  而寿步教授则认为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在诉讼中直接追究计算机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法律责任,尚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他指出涉及“持有者”的行为有下列几种:1.为出售出租的目的而持有(他人制作的)侵权软件;2.为出售出租的目的而持有(自行制作的)侵权软件;3.为提供他人出售出租的目的而持有(他人制作的)侵权软件;4.为提供他人出售出租的目的而持有(自行制作的)侵权软件。5.为自己运行的需要而持有(他人制作的)未经权利人授权的软件;6.为自己运行的需要而持有(自行制作的)未经权利人授权的软件。对软件最终用户来说,可能涉及5和6,即为自己运行的需要而持有(他人制作的或自行制作的)未经权利人授权的软件。在寿步教授看来,《软件条例》第3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行为1和行为3(因为侵权软件是他人制作的,所以“持有者”可能属于“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的情况,也可能属于“知道或者有合理的依据应该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的情况),而不包括行为5和行为6。其主要理由是:(1)在著作权法范围内,最终用户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同持有他人制作或自行制作的盗版小说并不承担“侵权责任”一样;(2)最终用户可以援引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抗辩;(3)应当在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恰如其分的平衡。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探寻《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法律规定之间的联系。(参见寿步教授的文章“从中国法律看软件最终用户的责任评微软诉亚都案”载于www.8848.net1999年7月26日10:11:28 《起来,中国IT》论坛。)
  2、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同购买、使用盗版书籍在现行法下有何不同
  ⑴问题的提出
  面对“恶意买主”也可能承担软件侵权责任,便有许多人心下犯了嘀咕:计算机软件和一般的书籍不是同受著作权保护吗?如果“恶意”购买使用盗版软件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买一本廉价的盗版书又会有何法律责任呢?我有一个合法软件但不能给朋友复制使用,有一本书能不能让别人欣赏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①正版软件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自行复制或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复制的软件,也称原版软件。盗版软件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擅自复制的软件。
    ②“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作品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使用费,并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⑵计算机软件的特殊保护
  对于此问题,张平教授指出: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字作品,所以有专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其特殊性在于条例赋予软件的独占权要高于一般文字作品的独占权,或者说在合理使用方面软件的限制更多一些。
  两者的相关法律条款比较如下:
    ①在“合理使用”方面:
    i.著作权法22条列举了十二种合理使用形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其中涉及最终用户的有三种: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合理使用。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合理使用。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属合理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对 “合理使用” 的最终用户主体范围规定的较宽,包括个人、国家机关和科研教学单位。 
    ii.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2条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不得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该复制品用完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向他人提供。这里的“合理使用”很明显的排除了个人学习、欣赏和研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1条规定:软件合法持有者可以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2) 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全部销毁。3)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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