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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挑战

  (1)收到和证实问题
  “收到”这一概念,在国际贸易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各国法律都规定,发价经过到 达受发价人、即受发价人确认收到时方能生效。对于接受的生效时间,英美法和法国法均采 取所谓的“投邮主义”(Mail-box Rule);德国法则采取所谓的“到达主义”(Receive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联合国国际贸易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草案 )》对接受生效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
  在电子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了到达生效原则,即:不论各种传递,只有在被对方 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信息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协议中指定 的收据电脑。在EDI中,“收到”的意义也与各国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当传递进入接受 方的收据电脑时,即收到,而不管接受方是否已了解其内容。至于由于接受方自身的原因, 延误对进入信息的反应而产生的风险责任则由接受方承担。
  在电子合同情况下,接受方有义务对任何单据及时提供收到证明,否则应赔偿由此所产生的 损失,这是电子合同得以迅速、安全进行的保证。
  EDI是通过一种叫“功能性回执”的传递来提供证实的。功能性回执是一个交易套,由接收 方的收据电脑在收到源发方的信息时自动发出,它能确认一份单据的收到已经发生,且单据 所有被要求的部分都被收到,无句法错误。
  (2)发价和接收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项交易达成合意的结果,而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过程就是发价和接收的 过程,在订立电子合同的情况下,发价、接受所不同的是由于EDI的高速、精确和肯定性所 能引起的与时间有关的一些问题。在EDI中,发价和接收的有效期大大缩短,使得对发价的 撤回、撤消及接受的撤回变得极为困难。
  发价的撤消指发价人在发价送达受发人后,解除发价或变更发价的交易条件。一项 发价能否撤消,各国法律似有不同。美国法认为发价原则上是可以在受发价人接受发价前撤 消发价的,除非发价人在函件中保证该发价将保持有效且此种保证条款载于受发人所提供的 表格上并经受发价人另外签名,此种发价可以在3个月内不可撤消。德国法认为,发价在发 价的有效期或合理期限内不可撤消,除非发价中有不可拘束的语句。在EDI中,至今尚未撤 消通知的标准格式,要撤消发价,只能使用自由文本并使自由文本的撤消通知在受发价人发 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发价人收到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发价人。
  接受的撤消条件也因各国法律的分歧而不同。在EDI中,同样由于缺乏撤回的交易套,且自 由文本的速度使撤回接受成为不可能。因此,为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受发价人应对收入数据 电脑的重要信息进行认真复审,受发价人可以编出一定的程序,装置在收据电脑上,让收据 电脑对进入的信息进行复审,并与预先定好的条件相比较,当进入的信息符合一定的条件时 ,收据电脑就自动发出一份接受单据。在电子合同中,并不是对每一种含有发价的文件都要 求有接收单据,任何一种没有指明接受单据的单据只有在适当受到时才具有法律意义,且其 法律竟义取决于适用法律下通讯的类型和协议。例如,在美国,如果没有指定一定的接受单 据,则在这份单据被适当地接受之前,不产生法律义务;在适当接受 之后,即使没有发出功能性回执,只要接收方的行为是接受性的,或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 赖行事,这份单据就受法律义务的制约,这一点也是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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