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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法律挑战

  (1)如法律要求信息须以其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倘若情况如下,则一项数据电文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a)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
    (b)如要求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展示给观看信息的人。
  (2)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不以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信息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3)为本条(1)款(b)项的目的:
    (a)评定完整性的标准应当是,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存储和显示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动之外,有关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未经改变;
    (b)应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并参照所有相关情况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
  该法在第9条中又规定,如果数据电文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不得以其不是原件而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在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传闻规则,任何证据都可被采纳,只不过立法中对电子证据未予规定而已。
  英国政府7月23日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酝酿已久,其主要目的是为促进英国电子商务发展,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
  该法律草案共分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电子数据的调查以及附录等四章。草案中主要提出了如下一些新措施:首先,在加密服务提供商中推行自愿的许可登记制度。草案指出,目前有各类组织提供公共密钥等加密服务,这虽对保障电子商务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加密技术也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草案认为,引入自愿的许可登记制度对在加密服务提供商之间以及加密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将起到帮助。其次,在法律上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等进行界定,同时取消影响电子信息传输的法律障碍。根据该草案,法律诉讼程序将可采用电子签名作为证据,法庭有权对电子签名是否得到正确使用等作出判断。草案还提出,要取消英国其它法律中电子媒介取代纸张的限制。
  英国政府,要在下世纪初建成世界上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英政府今年先后出台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为宽带无线业务分配新的无线电频谱,以及颁发第三代移动电话经营许可证等。制定电子商务法案是其中最新的一项。
  一、焦点新闻:“恒升”案挑战法律
  二、背景材料: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可采纳性问题
  (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
  (三)国内外相关法律
  三、 专家分析
  (一)商业贸易中的电子证据
  (二)电子邮件(E-mail)的证据效力和保全问题
  四、 主持人手记
  4.电子合同的订立问题 
  在传统贸易中,合同的订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可以对合 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而采用EDI签定合同,合同是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洽谈过程中 的多次电子传递构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输入即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即承诺。由于 EDI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单判断的功能,故合同的订立过程几乎在计算机操作下完成,不存 在当事人在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这就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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