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子证据的法律挑战

  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工具,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的证据。与物证相比,都以一定的物品为存在形态,但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数量、质量、标志等证明事实,而所谓电子证据中的物品只是存储数据的一种介质,其本身无法证明事实。与书证相比,两者都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记录案件事实的再现,是以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电子证据则以直观的数据、储存资料来证明,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以下突出的特点。
  1.高科技性
  计算机是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其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电子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正是以这种高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甚至是尖端的科学技术,并且伴随科技的发展进程会不断的更新、变化。
  2.无形性
  在计算机内部,所有信息都被数字化了。信息在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计算机通过把二进制编码转换为一系列的电脉冲,来实现某种功能。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的编码来传递。因此电子证据也具有这样的无形性。
  3.复合性
  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如打印到纸张上或以计算机缩微胶卷的形式输出,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
  4.易破坏性
  计算机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因此如果有人故意或因为差错对电子证据进行截收、监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讲无法查清,不象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是连续的模拟信号,发生变化可以用技术手段查明。而且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使电子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
  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体积极小,携带方便,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极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行为人对电子证据的修改或伪造过程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就可以完成,不易察觉。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
  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的特点。而且电子证据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来说比较准确,比较接近事实情况。
  本文内容详见http://www.china-judge.com/fnsx/fnsx205.htm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