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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回顾与前瞻

  对注条的注疏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相对于欧洲中世纪后期的注释法学,中
  国的律学及其方法产生的时间早、持续时间长,对立法和司法的作用大。中国传统
  文化中深深扎根在了这种“我注六经,六经注我”的治学方法,不能不在法律文化
  中表现它那旺盛的生命力。
  (4)比较方法已成雏型。法学研究不能没有比较, 法学家们在研究法律时都会
  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比较方法。然而,在中国清代以前,比较方法的运用还只是个
  别的现象。据认为,明代丘  的《大学衍义补》、清代薛允升所著《唐明律合编》
  二书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比较研究。
  清末至中华民国时期,“西学东渐”的趋向,使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
  和方法肢解,欧洲的法学及研究方法被学者们介绍至中国,从而开始了中国封建正
  统的法学与欧洲法学相混杂的时期。直到中华民国时期,这种中、西法学的冲突与
  吸收、妥协过程仍然没有停止。西洋法学的方法与中国旧有法学方法的结合,构成
  了这个时期法学研究的一大特点。
  法学研究的方法,作为前人学者研究的一种智力成果和文化积淀,具有的强大
  的影响力,它总在自觉不自觉地影响着后人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维。建国以来,我
  们的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以注释为主的法律文化氛围中开展的,只不过是
  由我注六经到我注经典,从六经注我到经典注我。在林彪、四人帮的暴虐之下,甚
  至于法学研究只有我注经典的义务,而无经典注我的权利。拨乱反正以后,中国法
  学研究总体上有很大进展,但在研究方法上仍没有走出我注经典和经典注我这一怪
  圈,其表现就是我注语录,语录注我;或者是我注法条,法条注我。在这种注释式
  的研究中,理论的棱角逐渐磨平,反思、批判、创新的能力严重萎缩。具体来说,
  新中国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方法论, 对法学具有普遍的指
  导意义,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方法中最根本的方法论和指导思想。只有运用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来研究法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才会对
  法律有一个比较科学、全面的认识。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要求
  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四点:第一,必须把法律这种上层建筑现象同经济基础,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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