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着自己的理论和方法,从研究方法看,贯穿的是以注释为主的方法。其间虽然
有过理论的纷争时期(如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存在过“异端思想”( 如晋代
鲍敬言的“非君”论、明末黄宗羲的法之“公器”说);也有过域外文化 (如佛学)
的影响,但在古代中国,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渗透到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由
于宗法血缘关系有着深厚的基础,形成以家族为本位,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政治
体制,因而宗法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格局,也同
样支配着法律的历史发展。这种宗法思想、以儒家学说为基础,兼采各家的正统法
律理论,一直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占居统治地位。从研究方法看,中国思想家和法
学家的们最早也是从哲学走向法学的,概括起来,这段时期法学研究的方法有以下
特点:
(1)经验主义与神秘主义相结合。无论是儒家、还是法、道、墨诸家, 都未曾
创立欧洲理性主义哲学体系,而固守个人的经验认识,这种思想思维方式深刻地制
约着学者们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和探索,使法学不可避免地带有经验主义的局限性。
另一方面,古代东方的社会村社制度的内在封闭性导致了人的深刻异化,压抑了人
的个性和理智的正常发展,铸就了社会成员的愚昧心态。 这样导致中国的易学源
远流长、较为发达,不仅影响着天文、地理、农业、工艺、建筑诸学的研究,还与
诸家思想、“阴阳五行”、“天人合一”说结合,直接构成考察法律现象的方法之
一,使法学的基本思想中多多少少带有神秘主义的成份。
(2)历史方法自成体系。中国的史学研究绵延不绝, 独创了一套历史考查的方
法(如考据方法、考古方法、训沽方法、文献编纂与分类方法等)。这些方法被引进
法学,成为法律史研究的主要方法。
(3)分析注释方法独具特色。汉代以后, 法学伴随着“百家争鸣”时代的结束
而趋于萧条,但讲习、注释法律之风渐盛。后发展成私家的“律学”,即学者对当
朝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注释的法学。律学方法是依据儒家经义,从文学上、逻辑
上注释法律条文、章句及法律名词,也简述某些法律原理。东晋以后,律学逐渐由
“私家”转向“官学”。因而,在整个中国法律文化中,贯穿的是以注释为主的法
学研究方法。先秦的《法律答问》融法条与法理于一体,蔚为可观。《唐律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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