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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及其对策

  1、调整进出口关税和税率结构,使之更加合理,并与国际接轨。由于我国进口关税偏高,为适用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为融入WTO大家庭之中,就必须进一步按国际标准降低关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就是大幅度增加了约束关税比例。约束关税构成了关税税率的上限,一国要改变约束税率,必须与其贸易伙伴谈判,要对贸易的损失做出补偿。我国加入WTO,也必须承诺对货物进口关税的约束。例如,目前在农产品领域,WTO成员国100%的产品为约束关税,根据中美达成的双边协议,在未来5年里,农产品的约束税率将由80%逐步降到65%。我国自主降低关税计划是2000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5%,到2005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0%。根据中美谈判的结果,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由目前的21%降到17%左右,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将在2005年降到9.44%。
  2、改革非关税措施。WTO 要求各成员国规范非关税措施的管理行为避免对一种货物实施多种贸易保护措施。目前我国对385个税号的产品保留着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由于WTO的规则禁止使用这些数量限制,我国应逐步取消,以适用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3、逐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规范并赋予企业更广泛的外贸经营权。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仍实行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度,只是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试点进行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制,即使赋予生产企业外贸自营权,也限制其经营范围。这与WTO有关协议关于国营外贸企业的规定有较大抵触。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我国已承诺逐步开放分销服务,除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烟草等8种大宗产品由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在3年里逐步放开经营,即国营贸易不再作为国家控制进出口的主要措施。目前由国有独资外贸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外贸经营体制,将逐步向包括国有、合资、外资、股份制、集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体制过渡。进出口贸易与批发、零售等分销活动之间的联系将更加紧密。这将推动国有外贸公司的改革,尽快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破产、承包、租赁等方式,改变目前许多公司经营亏损、负债率过高、冗员过多、服务质量较差的局面。
  4、增加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保证经贸政策的统一实施。所有的贸易政策都必须及时对外公布。WTO要求各成员的贸易制度和政策尽可能透明和公开,或将这些政策和做法通知WTO,以保障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加入WTO之后,中央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彻底清理现行的各种政策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与WTO规则相悖的要修改,凡需要实施的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发布,并明确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的程序。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是WTO敦促各国增加政策透明度的另一种重要方式。这一机制不仅要求我国的贸易政策是透明的,而且要求经贸政策符合国际规范。
   5、明确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属于例外的除外。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法人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待遇。我国在具体实施这一原则时,存在一些与WTO 规则不相适用的地方,所以应当修改这些不相适用的规定,使之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在非歧视原则方面,我国同样存在上述与国际标准不相适用的地方,不利于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之中。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这一原则。
   6、完善外贸法律体系,充分利用多边规则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市场开放也会带来风险,因为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并不能完全保证公平竞争。国家仍需要通过立法和必要的干预,克服市场缺陷。我国应根据WTO的有关协议,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开放市场,有可能出现某些进口产品大量涌入的情况,为了防止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劳工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国家除了运用既有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外,保障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应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尽快制定《保障措施法》或《保障措施条例》,建立产业投诉机制和规范的调查程序。我国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也需要防止大公司利用市场垄断,损害国内广大中小企业利益。中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各种类型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此外,还应当制定《反倾销法》、《反补贴法》、《进口保障法》、《保护公平竞争法》以及《保护幼稚工业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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