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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法律体系框架初探

我国商事法律体系框架初探


赵永军(同源律师事务所)


【全文】
  一、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对商事法律制度的要求
  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是以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封建法律体系“刑民不分”、“重刑轻民”和前苏联“民商合一”理论的影响,否定商事主体的存在,漠视商事行为规则,直到近几年多数学者才接受了民法、商法划分理论。多年的实践证明,商事法律(商法)在规范商事主体的内部组织关系,调整商事行为,确认商事交易规则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从市场经济运行体制来看,要求建立以下商事法律制度:
  1、商事主体组织制度
  商事主体就是商法上的人格者,即参加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拿破仑法典时代,商法确立商自然人为唯一的商事主体。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大量出现,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确立了商法人与商自然人的商事主体资格。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作为商事主体,无论是商自然人,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无论是经纪人、拍卖师、代理人,还是商会、商业银行,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形式规定它们的条件、资格和组织形式,明确它们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它们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塑造具有独立人格和充满活力的商事主体,并且规范这些主体的商事行为,是建立商事主体组织制度的宗旨。
  2、商事主体行为制度
  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所为的商事法律行为。商事活动的范围很广,按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规则》对“商事”(Commercial)一词所作的解释,“商事”包括所有具有商事性质的事项:任何提供或交换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工程建造,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等。商事法律的建立及其整个运行过程,都是对商事活动中各种利益选择、取舍、调整的过程。因此,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是商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
  3、商事交易规则制度
  商事行为的自身组织性和秩序性,必然地凝结为一定的运行规则和交易规则。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商事活动共同的客观规则。这种有规则的秩序体系,旨在排除商事主体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把商事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方面都纳入到规范的运作轨道上来。没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商事活动就会处于混乱之中。商事交易规则制度,就是为商事主体的交易行为提供规则,保证商事行为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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