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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微软案看我国的反垄断法

从美国微软案看我国的反垄断法


黄宁 (中山大学法律系)


【全文】
  一、美国微软垄断案——反垄断法重要作用的再次体现
  2000年6月7 日,随着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对微软垄断案作出判决,这一历时三年的垄断案终于告一段落。杰克逊法官在判决中下令将微软公司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而早在1999年11月,杰克逊法官在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书》中,就已经认定了微软公司的“罪行”,即“采取垄断行为,以及采用限制竞争行为打击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1]。
  这一垄断案由于被告其是微软公司而倍受世人瞩目。众所周知,微软公司在整个美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9年底,微软公司市价总值位居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第一位,达到将近602,432,92万美元[2],是美国经济当之无愧的“龙头”。然而,他还是逃避不了反垄断法的规制。对于反垄断法,美国的大型公司是绝对不会陌生的:上世纪初有标准石油和美国烟草两间公司因违反《谢尔曼法》而被支解,1983年又有美国电话电报这家电讯市场的巨无霸被支解为7个小公司[3]。这次微软又将面临同样的惩罚。微软垄断案再一次体现了反垄断法在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美国微软案的判决值得我们深思。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随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制定和颁布了反垄断法。社会主义国家中,波兰也在1974年制定的《反经济垄断行为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和成熟的反垄断法体系。相比之下,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规定仅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条款中,内容单薄,不成体系。因此,学术界对于《反垄断法》的立法呼声越来越高。“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渗透着比较经济法的应用”[4]。同样道理,作为经济法分支的反垄断法的制定,当然有必要对外国立法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并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加以借鉴。本文将通过对中外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二、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外国立法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启示
  1.立法背景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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