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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中错案界定的必要性

错案追究中错案界定的必要性


王敏、叶庆兴


【全文】
  司法腐败、是近阶段的社会热点问题。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 法和司法队伍建设。”为了保障裁判的公正,对错案进行追究是必要的。现许多法院已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错案”是追究的前提,故何谓错案,错案如何界定,就变得比较关键,比较引人关注。这里仅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角度试着谈谈错案追究中错案界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马克思哲学告诉我们,一个人要认识这个世界不犯错误是不可能的,犯错误是难免的,只要你去认识事物,解决问题,你就必然会出错。可以这样说,多处理、多解决问题就多出错,少则少出错,不去处理、解决问题一般不会出差错。所以对错误关键看犯什么样的错,如果仅是认识上的偏差产生的错误,那是人类自身发展必须付出的学费,人类就是在认识、出错、再认识提高这样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认识过程的错误是允许的,某种程度上说还是必要的。
  审判实践中,法官所要查证和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是法官不可能亲身经历过的,因此就有一个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法官对案件的认识需要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官对证据的综合认证来完成。法官认定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让与事件无关的法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判断、推理得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论断的过程。即法官只能根据证据来推断、认定已发生的“事实”,而不能抛开证据,去无根据地认识、认定“客观事实”。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不仅看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还要看取得证据的方式、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若证据取得的方法或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合法,即使该证据反映的是客观事实也不能作为法律上的有效证据使用。但拿证据来再现案件真实的、完整的、本来的面貌,不是审理每个案件都能达到的,法官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在一般情况下有较大的重叠,但两者之间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一些当事人可能因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而败诉,这里并非因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只是其主张的事实缺少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就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特别是现在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 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据作用,可以说现在法官是在审证据而不是审事实。法官从证据上所能获得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上的真实,即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只能建立在证据证明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证据,不能认定其为法律上的真实。如某人犯了罪,这是客观真实。但是在没有证据证明某人犯罪的情况下,这种真实只是客观真实,而不能说某人犯罪有法律的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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