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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㈠

  正是循着这样的思路,我是主要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社会作为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在这种不断运转着的系统中观察和研究法现象的。这样观察研究的结果,便是新的法的概念的形成,同时又看到了法是根源于多数人意志的;看到了法的社会系统运行唯一依据的功能;看到了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及运行基本规律。这时再回过头来审视法学这门科学,便又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于是便形成了我的“系统法学”理论。诚然,这一理论尚需充实和完善,但我深信它对人类社会的法的解释是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它理所当然为我所钟爱,不过,我同样会为它可能遭到证伪而高兴的,因为这甚至也是一种科学上的成就。
  第一章 法的概念:特殊结构的行为规则系统
  对于法这个古老并存在至今的社会现象,不同的法学流派曾经做出过大相径庭的解释。恰好正是由于对法的解释的不同才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流派。这说明,要想把关于法的思考形成理论并阐述清楚的话,抽象出法的本质属性、明确其内涵和外延,确实是必须的和首要的。否则就不会有确定的论域,弄不清我讲的“法”与你讲的“法”多了些什么或少了些什么。
  在将人类社会作为系统进行观察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任何社会系统都存在着这样一种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它规定社会中的人(包括组织)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这种规则有的已被称作法,如阶级社会中的绝大多数的这种规则;有的还没有被称做法,如原始社会中的这种规则、当代中国共产党的一些文件,以及报刊社论和领导人讲话中的这种规则等。有的已经通过语言文字加以表述,如绝大多数被称作成文法的这种规则;有的还尚未通过语言文字加以表述,但却能为人的思维所概括和描述,如建立一个新政权或新国家时的某些“开国规则”等。很显然,中国当代正统法学理论中的法的概念,其外延小于上述那种规则的范围。而其他法学理论中的法的概念,也不是对那种规则的概括。
  那么,这种抛弃了与国家、与阶级、与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的属性后,仍有着共同属性的行为规则到底是什么呢?
  千百年来,中外思想家没有抽象和概括过这种行为规则。当我们在今天的认识条件下,抽象和概括出这种行为规则,并试图用一个语词加以表述的时候,我们立刻就想到了“法”。为了与这种行为规则组成的系统整体相区别,我们把这种行为规则称作“法规则”,而把一定社会系统中由所有法规则组成的系统称作“法”。这便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法的概念。系统法学正是建立在这个新的法的概念基础之上的。
  一、法规则的定义
  为了得到一个确定的、清晰的法的概念,需要根据上面所抽象出的法规则的属性,先给法规则下个定义:
  法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压力的行为规则。
  
   这是按照种差加邻近的属概念的方法下的定义,它清楚地揭示了法规则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个定义告诉我们:
  (一)法规则的邻近属概念是行为规则。  
  人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行为规则。宗教教义是行为规则,道德是行为规则,风俗习惯是行为规则,机器操作规程是行为规则,游戏、竞赛规则也是行为规则。凡行为规则都具有这样三个共同属性:第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是人的主观意志的表现;第二,行为规则能够成为人类某种活动的依据;第三,行为规则可能表现为语言文字形式,也可能没有表现为语言文字形式但却能够为人的思维所概括和描述。法规则正好具备这些属性。因此,法规则与游戏竞赛等其他规则一样,也属于行为规则。当然,法规则还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为规则的特殊属性,这将在后面重点论述。但是,无论对法规则进行怎样的概括,也无论对法规则做出任何形象的描述和比喻,都不应使之超出行为规则的范围,超出了行为规则的范围,则是对法规则的歪曲的反映。曾经出现过的把法概括为神的意志、维护正义的手段、社会控制的手段、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把法比做工程、 武器等等,实际上都已使法规则超出了行为规则的范围。在形象化的比喻中,与其把法规则比做手段、武器,倒不如把法规则比做行动计划、 作战方案;与其把法规则比做工程,倒不如把法规则比做工程图纸和施工方案。说到底法规则都不过是行为规则范围之内的事物。法规则与行为规则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是种属关系, 行为规则是法规则的邻近的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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