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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网络公证行动及其借鉴意义

美国的网络公证行动及其借鉴意义


张楚


【全文】
  近年来,美国的公证行业发起了网络公证行动。其具体内容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照传统公证所确立的原则,检讨美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电子公证条款,要求专门制定电子公证法,以纠正现行立法中的失误。二是从实践上积极探索适合电子商务的新的公证业务形式,改变完全使用书面操作的传统方式。这些行动无论对于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还是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来说,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公证行业对本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检讨
  1,问题的起源
  1999年7月底,美国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公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允许公证员使用“电子签名”来实施见证、认证,以及宣誓。该法颁布后影响甚大,目前已有45个州或者制定,或者采纳了该法。此外,联邦国会在通过《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时,完全借用了“统一法”的概念,允许在各种交易,包括涉外商贸或跨州交易中,实施电子公证。从而使美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与传统的公证原则发生了冲突。《统一电子交易法》中所谓的电子签名,是指由意图签署一项记录的人实施的或采用的,附属于或逻辑上与该电子记录相联系的电子声讯、符号或程序。对于完全以此种技术手段进行公证的规定,全美公证协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该法虽然表示适当的公证程序应保留,却没有认真考虑公证员在电子公证环境下的作用。轻率地将未经公证员当面验证而附加上的数字签名,等同于公证员亲临签署者而做出的公证的作法,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它使技术手段超越了法律原则,而忽视了长久确立的,且被完善的法律与商事实践所证明了的基本要求。其主要理由是,技术的变化并不能完全改变人的本性,数字证书存在着下述被滥用的可能:(1)证书可能发放给骗子,(2)证书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访问利用,(3)证书的拥有者可能被迫使用证书违心的签署文件,(4),证书的拥有者可能智力脆弱或被操纵使用证书违心的签署文件。
  现行法律的弊端,在于对未经当面见证的以数字签名签署的文件,赋予公证文书的效力,并且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那么,为何这种违背原则的法律还能通过呢?全美公证协会解释之一是,一些立法者并不完全明白数字签名,仅仅为了使本州在信息化的浪潮中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并且免使其个人受到阻碍进步的指责,所以未加全面考察,便轻率地投了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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