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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升笔记本案件二审判决令人欣慰,更令人遗憾!

恒升笔记本案件二审判决令人欣慰,更令人遗憾!


孙海龙


【全文】
  孙海龙(二审王洪代理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生) 
  12月19日恒升笔记本案件二审判决宣判后我曾当庭说:在现有政策、法律框架下,特别是在一审判决巨额赔偿的情形下,我对法官在二审判决中所付出的劳动和表现出来的智慧表示感谢和敬意,这是真心话,至今仍这样认为。之后一直有许多朋友(包括网友)问我“对二审判决有什么意见”?细读判决书后我的感觉是——二审判决令人欣慰,更令人遗憾!
   
  令人欣慰,是比较一审判决而言,二审判决是重大改判。不但在于人们关心的赔偿数额有大幅度地改变,从100万降低为9万,而且更为主要的是二审同一审的判理也有根本的区别,虽然从表面看似乎维持了一审的定性。
   
  一审判决的逻辑是:王洪不是恒升笔记本的消费者,王洪《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使用了侮辱性语言,王洪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版并收有大量侮辱恒升的文字,因此认定王洪故意毁损恒升的商誉,构成侵权。而对恒升是否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没有提及。可以说,一审判决主要是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错误地适用了法律。
   
  而二审判决的逻辑是:在认定王洪是恒升笔记本消费者和恒升开始拒修等事实基础上,认为王洪本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的售后服务问题,却错误地选择了在互联网上发文表达不满的方式,而且该文对未与恒升直接联系和未能出示维修卡事实未加完整叙述,部分失实,并使用了号召抵制恒升产品的语言,客观上造成了恒升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认定王洪侵权成立。同时认定恒升采用保修卡制度符合商业惯例,已经尽到生产厂家的告知义务,要求维修者出示保修卡并无过错。应该说,与一审相比,二审比较正确地认定了案件的事实。我们可以在这样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讨论。
   
  可是令人遗憾的是,二审不但实际维持了一审的定性,而且还回避了上诉人针对一审判决提出的问题,特别是在适用法律及其论证逻辑上模糊、混乱。
   
  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启动的二审程序的具体任务,不仅原则上围绕上诉人的请求进行,而且侧重于检查、监督一审判决的错误并予以指出、纠正。如同一审判决对被告的证据和观点置之不理一样,二审判决对上诉人纠正一审判决错误的请求及证据仍然既未指出也不加论证。避重就轻、不进行逻辑严密的全面说理,是一审和二审判决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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