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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国际比较与前景展望(节选上)

  开庭审理运用信息技术引发了不少问题:  
  1.许多国家开庭审理运用信息技术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如《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79 条规定,可采用任何方式提出证据,法律明确禁止的除外。是否认可所提出的证据,由法官自由裁量。故通过视频会议技术进行开庭审理,听取证言,原则上是可以的,只是存在技术限制。在新西兰,证人既可宣誓口头作证,接受交叉询问,也可通过录像、视频会议技术作证,不与现行法律抵触,但须确保技术不被滥用。然而,有些国家则存在法律障碍。希腊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和法官须当面直接交流,对证人的询问和质证须在法庭进行。再如匈牙利、莱索托以及瑞士部分地区。  
  2.在传统的法庭上,对证人可信性进行质疑和攻击可利用心理战术、提问突袭等多种诉讼技巧,而采用录像或视频会议技术开庭审理,没有与证人直接接触,证人易从容地掩盖事实,故利用现代科技方式开庭审理对评价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缺陷。意大利仅在刑事诉讼特定情形下才许可运用视频会议技术,民事诉讼中尚无使用先例,因为有人主张使用视频会议技术违宪。  
  3.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旨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也有人预料,因信息技术运用使作证程序简单,也可能导致传唤的证人大量增加,从而引起费用上升。  
  4.信息爆炸也将使法官心证遭受困扰。  
  5.关于程序公开问题。在审判庭举行的传统诉讼程序,允许社会公众参与旁听。而以视频会议技术等举行的开庭审理,目前在技术上尚难以保证社会公众现场旁听,部分国家在庭后将开庭情况制作成视频文件,可从因特网下载观看。  
   (六)判决  
  越来越多的法官亲自操作电脑或利用书记员的帮助制作和审核判决。90年代初,日本就开始向法官配置计算机,协助日常工作,起草或审查判决。法官可随意浏览判决草稿和已完成的观点,自主修改未宣判的判决,无须与法院行政人员协商安排。在这一点上,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特别大。但即使如匈牙利、希腊、莱索托等信息科技并不十分发达的国家,法官也可在秘书协助下利用电脑制作判决。一般而言,各国法官都可直接接近案件所有数据,法官是否借助电脑制作判决,只是取决于法官本人对现代科技的运用和参与程度。  
  一般认为,判决可通过因特网公开出版,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方式浏览,如澳大利亚、美国、南非、匈牙利等。尚未通过因特网出版判决的国家,主要也是因为信息基础设施以及经费问题。甚至日本也是因经费原因未利用电子方式出版判决,并不是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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