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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国际比较与前景展望(节选上)

  大多数国家不能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许可使用传真送达诉讼文书。日本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原则上可采用传真方式,有些重要文书须直接或通过邮寄送到法院,如起诉状、简易程序申请书、上诉状、撤诉申请书等。除另有规定之外,法院亦可通过传真送达诉讼文书。而韩国只许可律师以传真向法院传送诉讼文书。  
  在奥地利,电子送达是与传统送达方式并行的方式。所有用户在中央处理系统中都有邮箱,可通过该邮箱向受送达人发送通知,但如受送达人明确反对的,不得以此种方式送达。美国公司在某州开展业务前须登记,指定受送达人,其中特拉维尔等州要求公司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  
  判决是较特殊的一类诉讼文书,绝大多数国家不主张以电子方式送达判决。在有些国家,一般的诉讼文书可考虑选择电子方式送达,但判决则不得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如澳大利亚、英国等。日本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应在法庭向当事人公开宣判,并送达判决正本,不准许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裁决。  
  三)案卷和案件管理  
  传统的案卷管理完全依赖书面资料,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同时运用电子方式管理案卷和案件。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法官配置了电脑和必备软件,自行或在书记员协助下进行案件管理。部分国家通过扫瞄等技术将传统档案转换成数字档案,法官可通过电脑查阅案件信息,如澳大利亚、美国、新西兰等。  
  美国无纸化法院技术走在世界前列,部分法院采用完全数字化案卷。甚至在电子起诉做法出现前,法院就对诉讼文书进行扫瞄,使其数字化。如美国明尼苏达州区联邦破产法院的全数字化案卷,公众可通过万维网访问,自1999年3月8日,律师可通过传输电子文书提起诉讼。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可通过因特网免费查询诉状全文,以及自1997年1月1日后的所有诉讼文书。该法院计划对开庭审理电话会议录音,利用RealAudio软件做成声音文件。只要点击法院远程电子记录链接,就可看到案件摘要,然后选择某个案件点击,就可打开“附件”中存档的任何文件。加利福尼亚南区联邦破产法院40%的案件采用电子案卷形式。  
  出于安全性考虑,不少国家禁止通过因特网进入法院电脑网络,如荷兰、韩国、比利时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奥地利法院管理系统属封闭式中央管理系统,只有律师使用密码方可进入。在比利时,律师和社会公众不得访问电子案卷,不过已有放宽案卷访问人员的计划。澳大利亚、美国则主张,司法裁决、法院档案属公共记录,应予公示,为保障安全可设置仅提供信息、不与法院管理系统联网的单独计算机。因特网用户事实上并未直接进入到澳大利亚法院数据库,只是进到法院定期精选并复制到代理服务器的数据。比利时、美国等国家法院案件管理网络一般为局域网,不连接因特网,外部人员不能通过因特网进入。  
  (四)审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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