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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国际比较与前景展望(节选上)

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国际比较与前景展望(节选上)


徐昕


【全文】
  徐昕*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生
  当今社会正日益迈进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多角度冲击着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深刻地影响着全球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人们的生活。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极大地改变了、改变着民事诉讼的程序运作乃至基本的程序原则,并将以加速度继续对民事诉讼产生深远影响。这一前沿课题也是国际诉讼法学届关注的主流问题。1999年8月23日至28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了第十一届世界诉讼法大会,大会主题是:千年之交的诉讼法,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研讨主题便是《信息社会的挑战: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等程序中的运用》。  
  一、信息时代的民事诉讼: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之国际比较  
  (一)提起诉讼  
  不少国家正尝试通过电子方式启动民事诉讼,当然电子方式仅为加速诉讼文书的传输,促进诉讼效率,目前尚看不到以电子方式取代书面方式的迹象。  
  自1993年6月,芬兰的当事人便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将电子数据传输等方式,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法院向被告发送传唤令状,亦可通过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其他诉讼文书。芬兰司法部建立“司法部门联网”的电子邮箱系统––––SANTRA系统,每个法院在系统中都有地址。追索债务的大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在系统中也有邮箱。原告可将其申请书数据传输到法院“邮箱”,数据通常采用AS-CII 格式,法院通过刷新Tumas系统更新邮件。1997年通过该网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超过50,000宗,约占同年芬兰简易民事案件120,000宗的40%。原告还可向法院提交载有诉讼文书的磁盘,法官直接从磁盘将诉讼文件拷贝到案件管理系统上,但传唤令状正本仍采取书面形式。如法院或者法官有足够理由怀疑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可与电子文件发送人联系。  
  美国有些法院允许当事人以电子方式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以信用卡预付。如位于亚利桑拉州土Tuscon市Pima县法院,当事人用信用卡向法院系统支付小额案件的诉讼费用后,可使用电子邮件向法院传输原始诉讼文书。  
  在日本,向东京和大阪简易法院申请支付令,可填写光学阅读机(OCR)表格,表格信息可通过扫瞄阅读,运用电子方式处理。  
  (二)诉讼文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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