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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庭之友”(上)

困境与出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庭之友”(上)


宫万炎


【全文】
   
  内容提要:“法庭之友”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出现的新问题。WTO本身并无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然而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确认了自己享有接受并考虑“法庭之友”提交的书面陈述的权利。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的这一做法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相冲突的。本文深入探讨了“法庭之友”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并就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法庭之友  WTO  争端解决机制  NGO  
  
  自1995年WTO正式建立以来,与之同步出现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已运作五年有余。[1]与其前身GATT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克服了前者所固有的缺陷,以规则为导向,具有“司法化”的特征,被誉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中心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的最独特的贡献”。[2]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其自身的实践有效地解决了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但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以及自身还存在的一些缺陷,该机制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庭之友”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即为其中之一。本文将紧密结合WTO争端解决的法律依据《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以下简称《谅解书》)以及争端解决实践本身深入探讨这一困扰WTO的新问题,并就解决的思路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缘起及发展  
  
  “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 或friends of the court),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对法院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上的观点善意地提醒法院注意或向法院报告的人。据此可以理解,所谓的“法庭之友”,通常是对特定案件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具有专业特长或独到见解的专业人士,其向法院提供的报告将有助于法庭加深对特定案件的理解从而形成公正合理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庭之友”对特定案件的解决是有积极意义的。一些国家(如美国)的国内法律中也有“法庭之友” 制度。具体到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言,WTO设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并由专家组和常设上诉机构具体负责贸易争端的解决,因此,“法庭之友”是指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及争端当事方以外的其它组织和个人。从WTO的实践来看,主要是环境组织、劳工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等非政府间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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