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贸易与环境:化解冲突之路

  现将该裁决的要点归纳如下:
  (一)上诉机关重申了它在1966年“美国汽油标准案”对GATT1994第20条的解说。它“按照国际公法对解释的习惯规则”(《WTO解决争端程序与规则谅解》第3节第2款规定),对第20条的“文字在上下文中的正常含义,参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作出了如下剖析:该条所处理的原本是“非贸易自由化领域里的多种政府行为、国家政策或利益”。对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审议所申请作“例外”的措施,如(g)项的“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措施”,是否符合该项文字表述的要求,有无资格作“例外”。若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再走第二步,按该条“引言”所含标准作进一步审核。而“引言”说的是“实行该措施的方式方法”,设制这方面的标准,“以防滥用”。上诉机关认为,第20条所含10项例外,成员方虽可作为法定权利来引用,但又需照顾到尽可能不损害或少损害别的成员方依GATT实体法享有的权利。上诉机关的这种分析和解释,恰似“庖丁解牛”,非常透辟,前此尚无人作出过。
  上诉机关据此指出该案专家组裁决中的错误,说它恰恰在适用时把先后次序弄颠倒了。根本没有审议此案中美国措施是否符合(g)项规定,一上来就用“引言”把美国措施说成是“危害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说它“不在第20条引言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二)什么叫“关系到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本案原告泰国、印度等引用该条立法历史资料论证说,这里的“天然资源”指的是矿产品,如镁等。上诉机关反驳说,对条约中的这类概念,不宜作静止不动的解释,“按其本意是不断演变着的”。而且联系WTO协定的宗旨,联系当代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忧虑,也应包括列入濒危动植物的有生命的资源。海龟就是其中的一种,它已被列入《濒危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附件。
  对(g)项“关系到(relating to……)措施”。上诉机关沿用了GATT专家组对1987年“鲱鲑鱼案”所作的解释,认为是指“首先旨在(primarilly aimed at)”。上诉机关进一步阐明,应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来理解,即美国措施首先是出于保护海龟的目的,而不是首先为了别的什么比如说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顺带保护海龟。
  (三)对于第20条(g)项规定有无地域限制一节,争论较多。上诉机关绕开正面回答,撇开美国法院是否能作“域外管辖”不论,仅就事论事,根据本案案情说:“海龟游动穿梭于多国水域和公海,任何国家都不得宣称对之有专属权利”。“我们仅表明,按本案所涉情况,在游动着并受到危害的海洋种群和美国之间,存在着足够的连结(nexus)”。换句话说,美国当然可以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