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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环境:化解冲突之路

  再者,上述两个WTO协议的具体条款也把第20条引言中的“不得在条件相同各国间构成任意的或无理的歧视”,“不得形成伪装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等,都原文照抄地搬入。
  总之,乌拉圭回合在抽象原则上将环保列为“目标”或宗旨,而在具体规则上却裹足不前,使得本应朝着环境保护方向靠拢的步子,未能向前挪动半步。而把在未来采取行动的问题一古脑儿地推给了WTO要成立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TNC)。要TNC在WTO成立后的第一届部长会议上,就是否需要WTO条款来制定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明确关系的规则,提出建议。后来,在1966年的新加坡部长会议上,TNC的确提出了一个贸易与环境的报告,该报告既没有提出修改WTO条款的建议,也没有进行单独立法的想法。由此看出,僵持局面仍将持续下去
   
  三、海龟案:新的机遇
   
  其实,若仔细从法律上分析一下乌拉圭回合文件,敏感的法律界人士有可能感觉到其中暗含着某种有价值的契机。毕竟乌拉圭回合把“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列为WTO的宗旨,从而从总体上把环保问题从处于GATT“一般例外”的地位这样一种境遇中解脱出来了,大大提高了其法律地位。这就给从执法或司法角度解释GATT条款提供了某种契机:对条款中的“例外”一般都要从严解释,以防滥用,以符合现在已明确列出的宗旨或“合法目标”,这就为朝着有利于实现宗旨的方向进行从宽解释开辟了通途。换句话说,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来寻求对冲突的协调解决,以填补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这一法律空白(lacunae)。
  美国一位著名的研究GATT/WTO的法律专家休德克(Robert E.Hundel),在1966年的一篇学术论文中就提出了除通过谈判正式立法或修改以外,通过争端解决机关“对GATT条文作普通法式的解释”找出路的设想。他认为,“比起正式修改GATT规则的困难来,这不失为一条便捷的途径”。
  不久,根据上述契机,提供便捷途径的机遇果然出现了,这就是海龟(Shrimp-turtle)案。这个案件和几年前的金枪鱼案十分相似:采取大拖网捕鱼的现代技术,在捕捞海虾时,把与之结伴而行的珍奇稀有动物海龟,也给捕杀了。美国《公法--101.102》的第609条规定,除非这类渔船装有美式“放生海龟设备(turtle excluser devices)”,并取得相应证书,否则禁止进口其所捕捞的海虾及其制品。上诉机关在推翻审理此案专家组的裁决(从略)后,抓住上述契机,作了精心的推理和论证,肯定了美国的环保立法,并向着有利于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的WTO宗旨的方向,作出了精当概要、说理透彻的司法解释。获得了包括欧盟、加拿大等一大批WTO成员方的赞扬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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