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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规划法治建设畅想

  总之,江泽民同志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这就是我们的法治建设的目标。
 
  李翔  于华政园2000年12月20日夜
 “十五”规划法治建设畅想
  作者:李翔
  自古希腊和中国古代先哲提出“法治”并阐述其思想以来,历代思想家都前赴后继地探索着这一命题。但在中国,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被赋予新的含义是从新中国建立时开始的。
  建国初期,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等。但好景不长,由于“左”的思潮泛滥,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尤其以“文化大革命”为甚,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了前所未有的肆意践踏和蹂躏,留给我们的只是无尽的悲哀与叹息。痛定思痛,从1978年起,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一系列的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这就为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1996年,中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在随后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阐述。从此,“法治”被作为一种既定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全新的概念在神州大地被铺开了。
  中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以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从国民法制观念的淡薄到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的转变,可以说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进步是国人有目共睹的。站在新世纪曙光中,中国“十五”规划确立并全面推开,2000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加强法制建设。重点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信用 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快推行执 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保障,强化司法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使廉政建设法制化。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 育,提高全体人民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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