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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入世”新形势 重构我国外资法

适应“入世”新形势 重构我国外资法


慕亚平 黄勇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的制度的确立,使得我国原本就显得落后,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外资法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和冲击,重构我国外资法律体系已经显得十分迫切。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外资法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资本运行和管理为主导的立法模式,并具体阐述了完善我国外资法的措施和重构外资法体系的设想:新的外资法体系应当是包括统一外资法、企业组织法、部门产业政策法及相关配套法律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外资法,外资法体系,重构
【全文】
  慕亚平 黄勇合著
  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尤其是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的制度的确立,赋予了国际投资及国际投资法以新的理念和发展趋向;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使得原本就显得落后,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难以解决外国投资的新问题的外资法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为适应新的形势,重构我国外资法律体系已经显得十分迫切。本文针对这一理论界和实践工作中都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谨从分析我国现行外资立法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并对外资法体系的重构进行尝试性探讨。
  一、我国现行外资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中国外资法的形成和发展也充分显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而这些所谓“特色”也正是诸多问题产生的症结所在 。我国外资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权限分散、法出多门的不合理构架
  
  “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有一个特区——沿海地区——全国的过程,我国外资立法也体现出这一特点”。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除了国家统一制定的经济法规外,许多省、市都先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制定单行经济法规的权力,并逐渐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立法构架,由此而衍生出立法权限不明、越权立法、规范分散、内容交叉重复等许多问题。外资立法的多层次,使“外商投资者难以把握我国的投资环境,对投资效益难以估计,从而对投资信心不足,影响外资的投入”。 而且,各地区为吸引外资,竞相出台各种优惠政策,盲目攀比,致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有悖于国家的宏观外资政策。此外,由于各地立法权限不一致,就从法律上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这亦成为我国东西部经济差距日益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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